拆迁和腾退的区别
村委会腾退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村民自治并非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自治。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也就是说,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并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内容只有在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村民自治是法律框架范围内的村民自治,而是不是任意的村民自治。实际上,村委会名义上是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搞所谓的腾退,但实质上是当地政府和开发公司在实施违法拆迁。
危房改造是指依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对现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确定其承载及抗震能力,并按有关现行设计规范,提出不满足规范或薄弱部位,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处理,以满足规范关于抗震和承载能力的要求,改造后可以继续使用。例如:汶川地震后,各省均对中小学校舍进行鉴定,有必要者进行加固处理,以便继续使用。再例如,现在住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都是50年,到达使用年限时,就要对该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并确定是否能继续使用。
拆迁指依照政府规划,对被拍卖的土地上现有建筑进行拆除,不管这个建筑是否依然满足使用功能及抗震要求,也不管这个建筑是不是仍在设计使用年限以内。对建筑业主,依照政府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当然,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打着“危房改造”的幌子,其实干的是拆迁的事,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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