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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聘用制有什么区别?

泡在奶味里1年前 (2023-12-21)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劳务单位

劳务派遣和聘用制的区别如下:

1、定义区别。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单位(更多时候是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2、合同的签订区别。聘用制员工是个人与工作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负责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发生工作争议的时候由聘用制员工和工作单位双方处理,无法处理的可以申请仲裁。劳务派遣员工是个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工作单位没有任何的关系。各种社保的缴纳也是由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处理,争议仲裁同样和工作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3、形式区别

(1)聘用制用工是企业的基本用工模式,也是最常见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是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理论上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面使用;

(2)理论上(实际上却不是这样)劳务派遣的临时性工作指的是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聘用制则没有任何时间上面的限制;

(3)用工数量的限制,聘用制没有任何人数使用的限制,劳务派遣工有使用数量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总员工的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教师和正式编制教师的区别

您好: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派遣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之间的合作,劳务公司会派遣人员至合作的用人单位工作;而正式工则指的是用人单位通过招聘的形式录用员工后,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两者的劳动关系不同:派遣工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人,享受派遣公司的员工福利;而正式工是用人单位的员工。

3、两者劳动合同签订对象不同:派遣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而正式工则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两者的岗位性质不同:派遣工一般是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一般只负责固定性的岗位工作,而正式工则按照招聘时的约定的岗位,期间根据公司发展和员工个人意愿还可以调岗轮岗等任。

正式职工是指与非正式职工对立,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制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式工属于一种国家的人员编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即使辞退也有相应的赔偿。另外有编制的是国家正式职工,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行政编制,国企的正式员工等等。在计划经济时代,指有招工表(转正定级表等)的原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原国有或集体企业不包括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英文是,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现年薪通常为5万—10万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和聘用制有什么区别?

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1]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教师即与另外容一个劳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将老师派遣到学校担任教师工作,由该学校发放薪酬的用工方式。实际上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学校形成的是用工关系。做教师只是临时性的,不属于在职教师。

编制教师拥有的编制为事业编,即在编老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在编教师即为临聘人员或者称作合同工。教师做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职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期根据工作单位的不同而不同,在编教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我们说的合同工一般指临聘人员。

1、福利待遇差别

编制教师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津补贴、职称工资等组成(当然各地的具体工资也差别较大)。派遣制教师工资固定,在职称晋升和工龄方面,一般无法保证,近几年虽然在改革,但实际操作中仍然与在编老师存在很大差异。

2、稳定性差别

编制教师工作更有保障,更稳定。可以调动,退休后享有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派遣制教师晋升、调动都比较难,也有随时被淘汰的风险,往往也无职称,更无职称工资(非在编教师,有职称也无法聘任),退休后的待遇按照与当初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理。

以上是劳务派遣教师和正式编制教师的区别的全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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