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
法律分析: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如下:
1. 证据能力(Probative Value):
证据能力指的是一份证据对于证明一个事实的程度。它是指证据本身的可信程度和说服力,即证据能够为法庭提供多大程度上的证明支持。证据能力高的证据通常是那些确凿、具体、可靠、有力度、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直接目击证人的证言、可靠的物证等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据能力,因为它们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为法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 证明力(Probative Force):
证明力是指证据在法庭上能够产生的影响力和效力。它考虑的是证据在法庭上的规定和法定效力,即法庭会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和规定来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某个事实。证明力高的证据通常是那些法律上被认可、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据,它们能够在法庭上被视为真实、可信的证据。
例如,经过合法程序鉴定的文书证据、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等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法庭会依法采纳和使用这些证据。
区别总结:
1、证据能力强调证据本身的质量和可信度,即证据能够提供多大程度的证明支持。
2、证明力则强调证据在法庭上的法律效力和影响力,即证据在法庭上能够产生多大程度的法律影响。
在法庭上,法官会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来判断其是否可以被采纳,以及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综合考虑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法庭会最终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律师和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不同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以便在法庭上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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