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汇汇和逃汇有什么区别呢?
非法汇汇,就是指境外非法将外汇汇入境内。
逃汇是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擅自汇出或带出境外,逃避我国的外汇管制的行为。简单的说就是手中有外汇,想各种方法把外汇弄到境外去。
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行为:(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其他逃汇行为。
中国外汇的市场发展史有哪些
有关洗钱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明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等方法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依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1998〕 20号)
第一亲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 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 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 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 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从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田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19983 20号〕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说 明〕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以明知为必要要件。
三、洗钱,由英文 Moneg Laundering翻译而来,意为“将非法金钱合法化”。1989年西方七国及有关国家成立的金融行动工作小组FATF)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 源、地点、流向及移转,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均属洗钱行为。洗钱一般有三阶段,第一阶段将“脏钱”处置离开产生地;第二阶段进行各种化整为零和多层化手法,变成旅行支 票、债券、提单、股票、存入保密银行、电子资金结算,置换物产等 进行隐匿。第三阶段为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整合,变成合法资产。
中国于1994年成立官方外汇市场,此后人民币呈现逐步升值的态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政府仍强调整保持人民币的稳定;但在市场建设方面有了进展,将于4月1日将推出新的交易品种--欧元。
以下是中国外汇市场发展过程中主要事件简述:
--1994年以前,人民币兑美元一直趋于贬值:1979年1美元兑1.5元人民币,到1986年为1美元兑3.5。
--1994年,实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将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度。
4/4,在上海建立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当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约为8.6。
--1996年12月,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但资本项下依然实行严格管制。
--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泰铢等亚洲货币竞相贬值,日元兑美元一度创下七年以来的低点至147日元水准,但中国政府自始至终恪守人民币保持稳定,并采取多项配套措施。
当时人民币兑美元波动区间为8.2800-8.2770元,而8.2800元被看作是人民币贬值与否的重要关口,央行进场护卫频繁。 *1998年7月开始,央行进行外汇大检查,审核企业超过一定限额的购付汇的贸易真实性。
*9/1,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走私、逃汇、洗钱与骗税等为目的向银行骗购外汇的,分别按走私犯罪以及逃汇罪,洗钱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9/29,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国内企业将在境外资本项下的外汇于10月1日前调回国内,未经特别批准,不允许在境外资本帐户下保留外汇。
--2000年,人民币兑美元波动区间一度扩大,市场揣测央行意欲放宽人民币波幅。
*4/12,人民币兑美元收市跌破8.2800元关口至8.2830元。
*5/25,人民币汇价连续两日升破8.2770元关口,分别收报于8.2764元和8.2768元。
--2001年,中国加入WTO关键一年,人民币兑美元进一步走升,运行区间移至8.2760-8.2800。
*12/1,人行允许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在境内外币账户的资金划转;上调了自费出国(境)留学供汇额度,以更好的满足居民的用汇需求。
*12/11,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但并未承诺完全开放资本市场。
*12/24,人行行长戴相龙发表署名文章指出,虽然中国加入WTO影响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将增多,但预计今后五年外汇储备稳步上升,人民币汇率可保持长期稳定和坚挺。
--2002年 *1/15,戴相龙称,欧元目前为中国外汇储备中第二重要货币。他同时指出,日元贬值对人民币汇率会产生压力,但人民币仍将保持稳定;1月31日日元兑美元跌至135水准,成为39个月以来新低。
*2/4,中国银行副行长李早航撰文指出,在日元持续贬值的背景下,中国在必要时应当对人民币实行适度贬值。这与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官员与主要媒体对人民币贬值避而不谈形成鲜明对比。
*3/11,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戴相龙再次表示,日元贬值对中国构成一定的压力,但人民币可保持稳定,不会贬值,亦不会大幅升值;人民币自由兑换条件不成熟,应循序渐进推进人民币实现自由兑换。
*4/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通欧元兑人民币的交易。
6/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推出外币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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