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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适用中的情理与法理的辨证关系

是丫丫呀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民法典伦理

情理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内涵,而道德伦理往往是法律的基础,特别是在民事法律中,这种体现更为直接或密切,甚至可以说,情理往往代表着法的价值取向,比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是道德伦理的直接法律化的产物;

是法的最高基本原则;又如公序良俗原则(即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更是直接体现着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

情理作为人之常情和事物的常理是一种现实的既有状态,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构成法律运作的实际环境与情况,因而在法律适用中情理必然成为必须考虑的现实因素,它甚至直接影响到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也正因为如此,法律的适用特别是法律的推理要以情理为基础,要将情理与法律的价值统一起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如果不考虑情理,就会导致认定事实的不便或导致案件的处理虽然合法而不合实际生活的要求,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具体论述:

比如前些年曾出现过的因一个装修工人在所装修的房屋内自杀,从而导致房主要求装修公司将该房购买,而由其另外购置新房的案例,如果仅从法律上看,该房装修工人在房内自杀,并未对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造成任何损害,因而房主的要求理应驳回,但是通过电视台采访公众,公众却一致认为房屋损失相当明显,房主请求合理。

扩展资料: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1954年至2001年近半个世纪里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结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即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系统整合民事法律的“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部署。经过两年多的论证、征求意见、修改,民法总则按预定进程顺利制定出来,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此迈出关键性一步。

我国要实现几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梦”,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鉴于之前民法典编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训,一些人担忧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也难以顺利完成。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民法总则的制定。

从民法学自身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已具备比较好的法学素养,形成了较为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思维。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众基础。

民法总则的制定彰显了党和国家编纂民法典的坚定决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对我国民法典立法能力的怀疑。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真正驶入快车道。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内,我们还要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整合修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这需要相关部门、民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群策群力、再接再厉,为编纂一部结构合理、体系完备、规范科学的中国民法典继续努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情理

参考资料:

人民网——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

1、当代“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道德”概念蕴含着更多的东方文化的情性、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西学东渐”以来,中西“伦理”与“道德”概念经过碰撞、竞争和融合,目前二者划界与范畴日益清晰,即“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

2、“伦理”与“道德”是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但二者长期处于概念模糊和逻辑混乱状态,导致伦理学和道德教育“名不正而言不顺”。

3、通过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以词源学为基础的三重比较:汉语言文化中的比较、英语文化中的比较、中西文化中的比较,进而得出结论:当代“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道德”概念蕴含着更多的东方文化的情性、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

4、“西学东渐”以来,中西 “伦理”与“道德”概念经过碰撞、竞争和融合,目前二者划界与范畴日益清晰,即“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它们有着各自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

扩展资料

1、伦理和道德的含义基本相同,都与行为准则有关,但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伦理主要指客观的道德法则,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而道德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法,主要指称个人的道德修养及其结果。

2、孙正聿在《哲学导论》一书中,通过援引赵汀阳的观点,阐述了“伦理”与“道德”这两个伦理学基本概念的区别。他是这样说的:

3、学者指出,在关于伦理学的理解中,我们还应当特别注意“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常常被混为一谈,或者至少是缺乏本质上的区分。这导致了对“伦理学”的许多误解,“伦理”表明的是社会规范的性质;而“道德”表明的却是生活本意的性质。

4、道德是一个存在论概念,是一个作为伦理学基础的特殊的存在论概念。道德问题是伦理学的根本性问题。伦理规范作为一些禁令,总是为保护有意义的生活,而确立伦理规范只是依照道德要求的技术性处理。

5、因此,伦理学的主题是“道德”而不是“伦理”,道德主题引出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另一个是由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去澄清建立伦理规范的要求。

6、在对伦理学的了解中,提出并思考上述问题是必要的和重要的。这会使人们理解,人们“在社会机制中生活决不意味着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社会必须服务于生活”。

民法适用中的情理与法理的辨证关系

7、这还会使人们理解,生活中最主要的不幸就是误以为生活目的是某种结局,这种态度离间了生活与生活目的,生活目的成了遥远的目标,生活也就似乎总是还没有开始。

8、生活目的是与生活一起显现的东西,它不是遥远的目标而是与生活最接近的存在方向性,但又是永远无法完成的追求。可以说,生活目的不是某种结局而是生活本身那种具有无限容纳力的意义,生活是一种自身具有目的性的存在方式,这种目的性就是生活本身的意义。

9、应当说,在这种关于伦理学的思考中,体现的是一种哲学的前提批判的精神,因而有助于人们在哲学的意义上去思考和探寻伦理学问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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