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和立案审查的区别有哪些?
一、立案侦查和立案审查的区别有哪些?
1、一个是诉讼行为,一个查处行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2、顺序不同,先立案后侦查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侦查的主体,目前语境下,是特指公安机关。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
3、立案不一定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立案侦查:适用对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违法案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立案侦查和立案审查明确是不同的信念,在司法审理的形势下,可能具有一定睥相似性,但立案侦查的法律效力显然是大于立案审查的,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可以使用立案侦查,而对于一般的民事,在不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则可以立案审查来进行犯罪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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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1、定义不同。
2、先后时间不同。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法院受理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原告必须是与事件直接相关的,不能说把一个和事件毫不相关的人告上法庭,这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原告还得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也必须是明确的。我们把别人告上法庭,我们自己作为事件的当事人,必须交代清楚我们自己的信息比如姓名、住址、****等。
3、 对于所要诉讼的事件也要交待清楚,有什么请求或者与事件相关的事实理由都要明确具体。如果你想要索要赔偿,向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抚养费等,要有具体数额,比方说我们不能要求说原告要赔偿我100万以上的损失费,要具体明确到像赔偿我217万损失费这样的数值。
4、 所诉讼的事件也要在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如果你所诉讼的事件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就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了;如果纠纷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应该去仲裁机构那边申请仲裁来解决;还有的案件在特定法院没有管辖权,则应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如果说你诉讼的案件是判决过了的,判决裁定生效了的,应该按申诉来处理;
5、如果说你诉讼的案件被法律规定了在一定的时期里面是不能够提起诉讼的,那么在这个不能够提起诉讼的时期里,法院不会受理;在离婚、收养相关的案件里,如果法院判决过不准离婚或者这个离婚案件已经调解好了的,判决过收养关系要维持的,没有发生其他新情况,没有什么其他新的理由,在判决后6个月内法院也是不会受理又提起诉讼的案件。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过特别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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