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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吴楚七国之乱爆发的远因和近因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5#综合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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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楚七国之乱是发生在汉景帝三年(前154年)的一次诸侯王国的叛乱。参与叛乱 的七国的国王是吴王濞、楚王戊、赵王遂、济南王辟光、淄川王贤、胶东王雄渠、胶西 王卬。吴王濞为这次叛乱的主谋。 七国之乱的根源,是强大的王国势力与专制皇权的矛盾。 诸吕当权以及汉文帝刘恒继统等政治事件,加剧了这一矛盾。 七国之乱的导火线,则是汉景帝刘启采纳晁错的《削藩策》,削夺王国土地。 王国势力强大的局面,是汉高祖时形成的。楚汉相争阶段,刘邦迫于形势,分封了 异姓王。汉五年(前202年)刘邦称帝后,共有异姓王7人。此后,他陆续消灭了除去长 沙王吴芮以外的6人。他认为秦祚短促是由于秦不分封子弟的缘故,所以在异姓王的故 土分封自己的兄弟侄9人为王,即同姓9王。高祖并与群臣共立非刘姓不王的誓约。 汉初的同姓诸王国,土地辽阔,户口众多,大大超过中央政权所保留的15郡的土地 和户口。由于同姓诸王与高祖血统亲近,效忠汉朝,起著拱卫中央的作用,所以干弱枝 强的问题这时并不突出。 高祖死后,当权的吕后违背誓约,立诸吕为王。吕后对于受封王的高祖诸子,控制 很严,有些国王甚至被摧残致死。 齐王肥是高祖长子,地位尊贵,吕后对他虽有猜疑,但却难于处置。齐王肥献城阳 郡地给吕后之女鲁元公主,主动调整同吕后的关系,才得以相安无事。 吕后专权以及分封诸吕为王,激起了刘姓诸王的强烈反对,王国势力与专制皇权的 矛盾,以刘姓诸王与拥刘大臣团结反吕的形式表现出来。吕后死,诸吕聚兵,准备发动 政变。 当时齐王肥的儿子朱虚侯刘章、东牟侯刘兴居宿卫长安。他们暗约其兄齐王将闾领 兵入关,共灭诸吕,由将闾继承帝位。 刘将阁应约起兵,长安方面派遣大将军灌婴出击。灌婴屯兵荥阳,与刘将闾相约连 和,伺机共伐诸吕。这时,刘章在长安与太尉周勃、丞相陈平等协力消灭了诸吕势力。 群臣认为代王恒外家薄氏比较可靠,估计不致出现类似诸吕弄权的严重问题。于是他们 协议,舍齐王将闾而立代王恒为帝,即汉文帝。 文帝以高祖庶子继统,地位本来不很巩固。汉初所封诸侯王,到这时都经历了两三 代的更迭,与文帝的血统关系逐渐疏远,政治上已不那么可靠。文帝为了加强自己的地 位,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其一使列侯一概就国,功臣如绛侯周勃也不例外,目的是便 于文帝控制首都局势,避免掣肘。其二封诸皇子为王,皇子武是景帝的同母弟,先封为 代王,于梁王揖死后徙封梁王。梁国是拥有110余城的大国,地理上居于牵制东方诸国、 屏蔽朝廷的关键位置。其三采用贾谊提出的「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策略,把一些举足 轻重的大国析为几个小国,如析齐国为齐、城阳、济北、济南、淄川、胶西、胶东七国, 以已故的齐王肥的诸子为王。这样,齐国旧地虽仍在齐王肥的诸子之手,但是每个王国 的地域和力量都已缩小,而且难于一致行动。袁盎、晁错等对淮南王长骄矜不法,提出 过削藩建议,文帝碍于形势,没有实行。 文帝时一再发生王国叛乱。朱虚侯刘章和东牟侯刘兴居虽有反吕之功,但他们曾有 拥戴齐王将闾为帝的打算,所以文帝对他们没有以大国作为封赏,只是让他们各分割齐 国一郡,受封为城阳王和济北王。城阳王章不久死去。济北王兴居于文帝三年(前177 年)乘文帝亲自击匈奴时,发兵叛乱,欲袭荥阳,事败自杀,济北国除。文帝六年淮南 王长谋反,被废徙蜀,死于道中。这些都预示著王国与中央政权的矛盾加深,是更大的 叛乱的先兆。 景帝即位后,中央专制皇权和地方王国势力的矛盾日益激化,景帝接受晁错所上 《削藩策》,下诏削赵王遂常山郡,胶西王卬六县,楚王戊东海郡;又削吴王濞会稽等 郡。削藩之举激起了诸王的强烈反对。吴王濞首先与齐王肥诸子中最强大的胶西王印联 络,约定反汉事成,吴与胶西分天下而治之。胶西王卬又与他的兄弟、齐国旧地其他诸 王相约反汉。吴王濞还与楚、赵、淮南诸国通谋。削藩诏传到吴国,吴王濞立即谋杀吴 国境内汉所置二千石以下官吏,与楚王戊、赵王遂、胶西王卬、济南王辟光、淄川王贤、 胶东王雄渠等分别起兵。原来参与策划的诸侯中,齐王将闾临时背约守城,济北王志和 淮南王安都为国内亲汉势力所阻,未得起兵。吴王濞年62,是宗室元老,也是晁错所议 削藩的主要对象。他致书诸侯王,声称起兵目的是诛晁错,恢复王国故地,安刘氏社稷。 在他的影响和策划下爆发的这次叛乱,遍及关东地区,形成东方诸王「合纵」攻汉的形 势,震动很大。 吴国始受封于高帝十二年(前195年),那时在江淮之间叛乱的淮南王英布败走吴 越,高祖认为东南之地与汉廷悬隔,非壮王无以镇之,而高祖亲子均年少,仍封兄子刘 濞为吴王。 吴国是有50余城的大国。吴国的鄣郡(辖今苏西南、皖南、浙江之南)产铜,滨海 地区产盐,吴王濞招致天下各地的逃亡者铸钱、煮盐,所铸钱流通于整个西汉境内。吴 国以船运载,一船相当于北方数十辆车,有较高的运输能力。吴国由于经济富足,境内 不征赋钱,卒践更者一律给予佣值,因而得到人民的支持。文帝时,吴太子入朝长安, 由于博奕争执,被汉太子刘启(即以后的景帝)以博局棋盘击杀,引起了汉吴双方的猜 疑,吴王濞自此20多年托病不朝。文帝为了笼络吴王濞,赐以几杖,允许不朝。吴王濞 骄横不法,以珠玉金帛贿赂诸王和宗室大臣,企图在政治上取得他们的助力。 景帝三年(前154年),吴王濞起兵广陵(今江苏扬州),有众20余万,还兼领楚 国兵。他置粮仓于淮南的东阳,并派遣间谍和游军深入肴渑地区活动。吴楚军渡过淮水, 向西进攻,是叛乱的主力。胶西等国叛军共攻齐王将闾据守的临淄,赵国则约匈奴联兵 犯汉。景帝派太尉周亚夫率36将军往击吴楚,派郦寄击赵,栾布击齐地诸叛国,并以大 将军窦婴驻屯荥阳,监齐、赵兵。曾经做过吴国丞相的爰盎,建议在变起仓猝的情况下 接受了这一建议,处死晁错。暂居于优势的吴王濞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东帝」的地位, 拒不受诏,战事继续进行。 在吴楚军西向攻取洛阳的道路中,景帝弟刘武的封国横亘其间。吴楚军破梁军于梁 国南面的棘壁(今河南永城西北)。当时周亚夫率汉军屯于梁国以北的昌邑(今山东巨 野东南),他不救梁国之急,而以轻兵南下,夺取泗水入淮之口(在今江苏洪泽境), 截断吴楚军的粮道,使其陷入困境。吴军多是步兵,利于险阻;汉军多是车骑,利于平 地。战事在淮北平地进行,吴军居于不利地位。梁国又坚守睢阳(今河南商丘南),吴 军无法越过。吴军北至下邑(今安徽砀山境) 周亚夫军营求战。结果吴军一败涂地,士卒多饥死叛散。周亚夫派精兵追击,吴王 濞率败卒数千遁走,退保长沙以南的丹徒(今江苏镇江)。汉遣人策动吴军中的东越人 反吴,东越人杀吴王濞。楚王戊也军败自杀。吴楚叛乱起于正月,三月即告结束。 在齐地,胶西等国兵围临淄,三月不下。汉将栾布率军进逼,胶西、胶东、淄川、 济南诸王或自杀,或伏诛。齐王将闾为汉城守有功,但是他曾拟夺取帝位,后来还参与 过七国之乱的策划,特别是在被围困时又与胶西王等通谋,因此不能见容于汉,被迫自 杀。在赵地,赵王遂撤兵坚守邯郸,郦寄攻之不下。匈奴人知道吴楚兵败,也不肯入汉 边助赵。栾布平定齐地诸国后,还军与郦寄共同引水灌邯郸城,邯郸城破,赵王遂自杀。 七国之乱的平定,巩固了削藩政策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汉高祖分封子弟为 大国所引起的矛盾,并为汉武帝以「推恩策」,从分封制度上进一步解决王国问题,创 造了必要的条件。

远因 高祖认为秦亡是没有宗亲支持,故实施封建与集权并行。 郡以上设王,由刘氏为王,这些王国最初有九个同姓王。 只有十五耶直属中央。 初期曾经起了屏藩皇室作用(平定吕氏)。 近因 自文帝起诸王实力渐增,漫漫失去控制。 贾宜已提昌众建国而少其力,文帝稍有实施,成效有限。 景帝因在太子时用棋子击伤吴王儿子至死。 晁错的主张,削夺诸侯王封地,引起七国之乱。

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备普遍的意义。

试分析吴楚七国之乱爆发的远因和近因

近因原则: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近因原则的运用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式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式。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状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_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解析。_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_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危机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状况来确定:

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_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_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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