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的利弊
法律分析:
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的过程中虽然是零口供,但是侦查机关掌握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是会定罪的,所以说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也是可以依法定罪的,那么这一规定也是可以避免在审讯时有利于保护人权,并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人员的水平。所谓“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或者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虽然在审讯时是零口供,但如果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衍生问题:
已签字的口供能更改吗?
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讲错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续录口供的时候做出不同的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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