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囚禁有什么区别?
⒈管制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主刑中量刑最轻的一种。管制是我国的独创,其主要特点在于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犯罪人在社会上处于相对的自由状态,但是限制其一定的活动范围。
管制的刑期。根据《刑法》第38条和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又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剩余日期为实际执行管制的日期。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⑵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⑶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⑷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⑸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法》第40条的规定,管制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⒉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在我国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其特点在于虽然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很短。这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拘役的刑期。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规定,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根据《刑法》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宣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受一定的待遇。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在刑期执行期间,刑法还规定准许其每月回家与亲人团聚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执行。根据《刑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尚未建立拘役所的,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公安机关,可以放在看守所执行。
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有明显区别:⑴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措施。⑵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法律规定的 7 种情形之一,即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分子。⑶适用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适用。⑷法律依据不同。拘役是根据《刑法》适用;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适用;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
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期。根据《刑法》第45条和50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20年。根据《刑法》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1日可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的执行。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监狱是成年犯的执行场所;所谓其他执行场所,是指未成年犯管教所,即被判处有期徒刑送交执行时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犯的专门执行场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监狱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与拘役虽然都属于剥夺自由刑,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⑴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主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⑵执行机关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理机关;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⑶刑期不同。有期徒刑的刑期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刑期短、起点低、幅度小。⑷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其参加劳动,不享受每月可以回家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量发给报酬。⑸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 5 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从重处罚;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则不存在构成累犯的问题。
⒋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对于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无期徒刑,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又能更好地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的适用面。
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且也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它与有期徒刑相比,有重大区别:⑴期限不同。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有期徒刑则是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⑵严厉程度不同。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刑罚方法,它重于有期徒刑而轻于死刑;有期徒刑是介于拘役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刑罚方法,它重于拘役而轻于无期徒刑。⑶适用对象不同。无期徒刑只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罪犯;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也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⑷适用时其他规定不同。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且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一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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