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诺和承诺的区别
单方允诺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宣告成立。诺言是双方说的约定的话。许诺:应允;答应;应承,承诺;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的。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而承诺则是一方说给另一方的话。承诺注重的是许诺,可以理解为已经找到了许诺的对象,只限于某个人;而诺言指的是内容,可能是大众化的动听言语.承诺与谎言的区别仅仅是一线之间。 如果将它们合成一个故事,那么承诺可以作为故事的开端,谎言必定是故事的结局;如果用它们来比喻爱情,那么两个人的爱情就叫做承诺,三个人的爱情称为谎言;如果以时间来衡量它们,那么你可以用一秒钟的时间来相信承诺,却需要一辈子的时间来忘记谎言。 承诺和谎言,就象是一对矛盾的综合体,它们彼此对立,却又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就象明和暗、对与错、是与非、美与丑一样,非此即彼。然而细想一下,他们的分界线却又是模糊的。也许承诺,只是因为没有把握。也许谎言,只是因为太过自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分析: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在实际的交易中,有些合同的订立只要一方发出的要约经对方承诺即可完成,但更多的情况是要经过一方要约,另一方再要约的多次反复的过程,最终使要约得到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承诺,只对范围内的问题负责任,而保证,有的涉及担保方面的法律,违反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被强制执行责任。但广义上,是一个意思,都是诚信的表示。另外,对于保证书或者承诺书自愿签订的,而且符合条件的,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衍生问题:
承诺的法律效力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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