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哪些区别
特别自首 与一般 自首 是自首的两种类型划分,都是可以宽大处理的量刑情节。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 由于对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作出了限制,因此除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余的犯罪分子就不能成立特别自首。而这里关于“其他罪刑”,要求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否则的话也不能认定为其他罪刑。
自首”与“自首情节”有何区别?
一、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真正的坦白,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法定情节。
让他、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意义: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而坦白的减刑幅度为20%:“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自首和自首情节是刑法中的两个概念,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或者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其家属、受害人等交代其犯罪行为的行为。而自首情节则是指被告人自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招供,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或者协助查清犯罪事实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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