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刑事犯罪、经济犯罪
一、“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不是我国《刑法》中具体的罪名,也不是某一类型的罪名。就其基本语意,“危害社会治安”泛指损害社会安宁的秩序,由于一切违法犯罪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也就损害着社会安宁的秩序,因此危害社会治安几乎等同于违法犯罪。
二、经济犯罪,也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界定并不规范,大致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类(受贿、行贿)、诈骗、金融诈骗类、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抗税、走私类、非法经营等都习惯称为经济犯罪,但盗窃、抢劫、绑架虽然也有经济内容但一般不称为经济犯罪。
三、刑事犯罪,是一个大概念。经济犯罪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
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你好:
不论是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还是经济案件的办案程序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执法诉讼。但要提出的是在公安机关的内部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刑事案件由刑事侦察部门办理、经济案件由经济侦察部门办理。其他的规定是一样的。具体的执法过程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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