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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是不是就结束了

桃子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案件被执行人

结案不一定就是结束了。结案包括多种方式,其中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可以恢复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的结案方式是指本次案件彻底结束。

结案了,要看结案的最终结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可。案件结案了取保候审了之后就没什么事了。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结案的流程如下:

1、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2、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3、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4、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

结案是不是就结束了

5、被告答辩状的时间。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6、当事人举证。

7、申请证人出庭。

8、法院审结案件所需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

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结案的五个条件

法院执行已结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知唤租结案处理的情况。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都会导致诉讼活动的终结,严格意义上来说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不予立案就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活动启动之后,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局要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后,才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结束,彻底结案。刑事案件结案后,若受害人一方未获得赔偿或赔偿数额不满意的,可以再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也就是侦查阶段的话,侦查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处理决定的,算是彻底结案。

结案不一定就是结束了。

结案包括多种方式,其中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可以恢复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的结案方式是指本次案件彻底结束。

结案了,要看结案的最终结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可。案件结案了取保候审了之后就没什么事了。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派出所结案不一定就是结束了。结案包括多种方式,具体如下:

1、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可以恢复执行;

2、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的结案方式是指本次案件彻底结束。

结案就是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使其结束。彻底结案有两种情况:

1、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2、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5、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结案后,要出具结案材料在派出所存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案件定性准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情形,并有不同的终结条件。

民事诉讼法结案标准是什么

一、民事案件法院结案的方式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二、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三、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情形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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