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凭单的与付款凭证的区别
我国财务会计的这种付款控制办法与西方财务会计的“付款凭单制”比较,存在如下不足:
1.付款手续不规范。授权付款和出纳经办付款是付款业务的两个基本程序,是应予分开的两个职责界限,然而在我国会计凭证档案中,看不出这种“一前一后”的财务手续的轨迹,能见到的只是付款后有关领导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同意报销”一类的墨迹,而授权付款只是一种口头表态,一般不载入凭证内,因而也无据查证授权付款者的责任,更何况有些业务是付款在先,批准在后,先斩后奏也成为常有的事情。
2.容易掩盖付款的真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之间的业务交往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业务是钱货两清,互不赊欠;有的业务是赊销预付,结算期延长。因而出现一些折扣折让、雇金聘金,各种劳务报酬等,有的包含在发票金额之中,有的不在发票金额之中,这样,付给卖主的款项与发票金额往往不一致。对于这种情况,我国财务会计一般凭发票金额付款,至于购货或接受劳务过程中所得现金回扣或折让价值,雇金聘金等,再开具收据予以收回。将包含在发票金额之中的折扣折让一并付款,其实质是不必要的付款,是发票金额的一种扣除,也是购货过程中的一种收益,如果再用收据予以收回,容易与购货业务脱节,被有关人员贪污。我国现实购货业务中,经办人侵吞各种名目的回扣在会计凭证中难以发现,与这种核算办法有一定的关系。在发票反面或正面核减发票金额,一是没有预留空格,横竖乱批,使发票不整洁美观,二是背书内容难以说明清责任,不便于事后考查。
3.影我国现在使用付款凭证,无法对原后凭证起控制作用,因为它不是一种授权付款的凭证。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有些会计人员在取得原始凭证后,出于局部利益考虑,有时会故意使记帐凭证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如:将固定资产作原料入帐,将业务招待费作修理费入帐。
通俗说:当你去买东西时要给人钱吧,这进你可以不给对方现金给他支票。因为支票和“钱”是一样的。
你买完东西,对方是不是要给你一张凭据,这张纸就是发票,(不过这里说的凭据不是随便在一张白纸在写出你所买的东西的纸,而是要盖有税务、财政、无怪卖方章的正规凭据)
这回你能明白了吧,呵呵!就祝你顺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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