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是什么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大致如下但不限于:
1、合伙人构成不同,
合伙人的身份构成不同,普通合伙企业里全部都是普通合伙人,不存在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当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退伙后,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复存在了。
2、承担责任不同,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如果涉及经济纠纷,债权方可以找普通合伙企业里的任何一个合伙人,因为普通合伙企业每一个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只能先找有限合伙企业里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无力承担的部分再由有限合伙人承担,但有限合伙人只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人数限制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至少有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人数不限,但不能有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2-50人,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如果普通合伙人退伙了,只剩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仅剩下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4、企业名称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需有“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须有“有限合伙”字样。
5、利润分配规定不同,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无约定则不行。普通合伙企业这边,无论是否有约定,都不可以。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包括:
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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