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捐赠的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大额捐赠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外捐赠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以下条件为公益性捐赠:
1.通过符合条件的以下机构进行捐赠
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2.向非盈利机构、社团等特定对象的捐赠
①向红十字会的捐款。
②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
③对特定教育事业的捐赠,如对国家出资兴建的中小学的捐赠。
④对某些特定文化事业的捐赠,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
⑤向某些团体的捐款,如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自强救国基金会、团结自强协会、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等。
⑥对于风灾、火灾等的捐赠等等。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公益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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