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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百变鹏仔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债务人法人

通俗讲,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啊。破产就是丧失偿债能力。清算就是在丧失偿债能力后,将债务人现有的资产处置掉并按照一定规则偿还全部债务。资产重组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联系前面的两个名字,我估计你这里的资产重组应该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说白了就是通过债权人减少债权、引入新的投资人或原有的出资人出局的方式,使企业轻装上阵起死回生。

什么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清算: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决策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主体资格不消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公司破产重整是否优于破产清算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没有规定破产重整优先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不是企业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

二者概念个同。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法律主观:

1、公司破产重整不优于破产清算。公司应当在法院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下,公司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 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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