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中皇权、绅权和族权是如何协调的?
皇权、族权和绅权其实是一个A大于B大于C的这么一个逻辑。中国古代皇权至高无上,但对地方的治理,皇帝不可能事必亲躬,是以,对基层组织的治理主要通过地方官僚机构。而地方机构最基层的就是乡村一级的组织。对乡村的治理则主要通过族权。族长拥有对族人生杀予夺的大权,族长则由地方上的乡贤和部分德高望重或势力较大的士绅所掌握。 所以,在中国古代,族权就是皇权的体现。比如《吕氏乡约》它的目的和皇权的目的一样。有兴趣的话,可能多看看与乡约组织相关的书籍。这些书籍涉及的基本上属于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运作的情况。从宋代开始,乡贤的作用比较突出,但从明代开始,皇权加强了对乡约组织的控制与干预。讲乡约约束在皇权的范围内。
“新乡贤”到底新在哪里?
“新”在现实基础上。传统乡绅基本上世居乡村,除了科举应试、入仕为官外,都在乡村安身立命,在乡村公共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些离开乡土的官员退休后,也得“告老还乡”,回到属于自己的那片乡土。应当说,乡绅的经济基础、社会根基和文化认同都在乡村。而新乡贤则大都是离土离乡、已经完成城市化的人群,基本上脱离了乡村的日常生活。他们来到乡村,要么是造福桑梓、回报故乡以实现更高的人生价值,要么是回乡养老、享受乡村独有的生态、养生等公共产品,而无需过多介入乡村的日常运作。当然,这并不妨碍他们为乡里办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新”在文化支撑上。新乡贤同样会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表现出或多或少的家族宗族观念、孝亲睦邻思想和落叶归根情结,这都是儒家文化的具体体现。同时,新乡贤实践又表现出种种不同的文化动因。一些党员干部在党的群众路线指引下,作为乡贤回乡开展服务工作。如德清县要求县级机关党员干部都“返乡走亲”,参与原籍所在村、姻亲所在村的乡贤理事会。而一些企业家、年轻白领则把现代公益、绿色生态等理念引入新乡贤文化中。如在“五水共治”中,许多农村的治水都有本乡本土的企业家义务参与其中。得益于这几方面文化理念的共同滋养,新乡贤文化从一开始就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
“新”在地位作用上。在传统农村社会,乡绅是维系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如,有“江南第一家”之誉的浦江郑义门,在明代就担任浦江县的“粮长”,义务为县衙征收“皇粮”。这个职位并非朝廷任命的官职,而是朝廷让地方乡绅担负的差役。当然,乡绅不仅为朝廷办差,乡里兴学恤孤、造桥筑路、救灾纾困、定纷止争等等,无不有赖于他们的操持。现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乡贤理事会等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主要是基层民主协商的形式,乡贤们则主要起到为村两委班子出谋划策、协助联络和信息沟通等作用。
不过,无论怎样“新”、怎么“变”,“乡贤”的责任义务没有变。孟子曾对此有过论述:“中也养不中,才也养不才,故人乐有贤父兄也。如中也弃不中,才也弃不才,则贤不肖相去,其间不能以寸”。就是说,一个人“贤”与否,关键看他对“不中”“不才”之人,是“养”还是“弃”;照顾贫弱、扶助乡民,这是“贤者”应尽的责任。责任就是荣誉,责任就是价值。对乡贤这种责任的强调,大概就是许多本已离开乡村的人乐于回乡、乐当乡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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