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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是权力还是权利

桃子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6#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权利能力民事

法律主观:

一、 民事权利 能力与权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 自然人 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人们对权力的理解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人认为,权力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也有人认为,权力指影响或控制他人行为的力量。总而言之,权力包含有 “支配”和“强制”之意。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什么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所取得的。

3、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也不能抛弃或者继承。根据民事权利的类型不同,自然人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差别。对于财产方面的具体民事权利,自然人可以选择享有、转让或者放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自然人一旦出生,即依法律规定当然享有,不可以转让,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三、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

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

立法权是权力还是权利

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 ( 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 ) ,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而权力并不是所有主体都享有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 verfassunggebende Gewalt, pouvoir constituant)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於国家权力,高於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

制宪权在我国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狭义的立法权特指第二类。一般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人大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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