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产权”是什么关系?
一、现阶段,财产所有权和产权两范畴在理论上存在着“产权不清”
产权和财产所有权是产权理论的两个基本范畴,对它们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准确界定是构建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文献中,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出现频率都同样很高的名词。在经济学的范畴里,目前没有比产权更加混乱的概念。产权经济学家y.巴泽尔说:“‘产权’这一概念常令经济学家莫测高深,甚至不知所云,……学者对产权的内涵各取所需,却能各得其所。”(注:(美国)y.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前言,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经济学文献中,引用频率较高当属于经济学家德姆塞茨、阿尔钦和诺思的产权定义。德姆塞茨说:“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中文版97页,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德姆塞茨这一定义的贡献在于,强调了产权是界定各交易主体之间责权利的一个社会工具。阿尔钦在其论文《产权:一个经典的注释》里给产权下了一个简明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中文版,166页,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这个定义包括着一些矛盾,比如说,“强制的东西为何可以选择?可以选择的东西为何又要强制实施呢?为何只能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而不能选择多种经济品的使用呢?”(注:刘大生:《产权基本问题研究》,载《经济评论》2000年第1期。)因此对该定义进行解释只能自找麻烦。诺思的以下定义也是被广为引用的:“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注: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70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版。)这种定义也没有揭示出多少实质的内容,因为排他性只是产权具有的一个性质。国内学者对于产权范畴的研究也难以令人满意。一方面在下定义时仍然保留着西方产权经济学家那种玄乎的口气,所下的定义给人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另一方面,利用外延列举法来界定产权范畴也是一个重要途径。比如,黄少安在《产权经济学导论》中说:“所谓产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刘大生认为产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所有权,2.财产获得权,3.财产‘占据权’,4.财产‘利用权’,5.债权,6.股权(注:刘大生:《产权基本问题研究》,载《经济评论》2000年第1期。),其中每个分项都列举一些细项。其实,产权是和交易与资源配置有关的范畴,现实生活中交易形式千姿百态,合同种类各种各样,产权的存在形态也千变万化。不是按照具体的交易种类来研究产权的内容——而简单地把产权划分为占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似是而非的概念的做法,很难和具体的交易情况相吻合,也对理论研究于事无补,只会引起学者们在这一方面进行无意义的争论。总之,准确地把握产权内涵和外延仍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财产所有权范畴,学者们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普遍接受马克思的定义:“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解释为财产所有者对于财产所拥有的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一定义准确地揭示了所有权的本质特征是垄断性即独占性,西方产权经济学文献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用所有权范畴。但是按照这个定义就会形成如下观念:对于一项财产的所有权“要么全部,要么没有”(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88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西方产权经济学文献是从交易角度来研究财产,即往往不只一个人对财产拥有权利,这是他们重视产权范畴的原因。但他们并没有忽视所有权这一概念,在他们的文献中,财产所有权和产权出现的频率几乎同样高。这一点同前面的定义是矛盾的,应该怎样解释?财产是不是所有权的定义也有缺陷之处?
另外一个用来界定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途径是把它们进行比较,指出它们的关系。在它们的联系这一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说产权等于广义所有权,另外一种看法是产权不等于广义所有权,但包括了广义所有权。这两种看法都令人费解,广义所有权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当一项财产完整地被拥有时,就是拥有所有权,无所谓广义和狭义之分。当一项财产用于交易时,谁都没有整个财产的所有权,谈不上广义所有权的问题。谈到它们的区别时,有的说它们的运动状态不同(所有权为静态,产权为动态);有的说“财产”一词的含义不同(注:刘巨钦编著《企业股份制与资产重组》,77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有的说所有权是单数,而产权是复数等。事实上无论所有权还是产权都是人对财产的排他性权利,它们的主体、客体、运动状态和社会性质不应该有区别。因此,除了第三个提法是合理的以外,其余的看法只能加重人们的困惑。
二、对所有权准确界定的关键是要认识“财产是多种属性的集合”
所有权的本质特征是垄断性,即当财产完整地被一个主体拥有时,我们称他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但这种看法产生了“要么全部,要么没有”的观念。西方产权经济学文献从研究交易活动的角度研究财产,自然重视产权范畴,但也没有否定所有权的地位,这就产生了矛盾。解决这一矛盾要求我们对所有权范畴进行思考,在坚持所有权的垄断性(这一特性是各方的共识)的基础上,形成既能适应于理论研究又能被各方认同的所有权定义。
长期以来,我们都把财产或商品视作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汽油就是汽油,土地就是土地。其实所有的商品和资产都不是仅仅具有单一性质,都是许多属性的复合体,即使最简单的商品也是如此。“和所有交易的商品一样,汽油具有许多有价值的属性。例如,什么时候可以获得它?加油站每天营业9小时还是24小时?加油站是自动的,还是全面服务的?”(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28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土地也是许多属性的集合,例如包括土地的价格、数量、土壤肥力、利用时间、地边的树、灌溉用水等等属性。事实上所有商品都可以分解为不同层次上的属性集合或某一具体属性。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对商品和资产的占有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拥有的权利因交易属性和资产属性的变化而不同。在完全拥有和完全不拥有之间,存在许多过渡形态。“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87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因此,把所有权定义为对财产的独占权的原因是没有认识到资产是属性的集合。“通常把商品当作时常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的做法,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中间形态。”(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9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
当人们对财产的全部属性拥有独占权时,这就是我们过去所理解的所有权范畴,这适合于部分消费品和所有投入都属于一人的经营性资产。在自给自足的社会里,这种所有权状况广泛存在。在交换范围日益扩大的市场经济当中,财产的属性越来越分割给不同的人所拥有,对财产完整的占有变得很少见。但这并不表明所有权范畴变得不重要,虽然人们对财产不能完整的拥有,但仍可以对财产的某一属性或属性子集拥有独占权。由于商品或财产的属性可以多层次的分解,某一有价值的属性总可以划归到某一人头上或者流入公共领域而成为公共财产。比如,甲与乙二人签一份契约,甲把自己一块土地租赁给乙,期限10年,条件是乙将每年产出的50%作为地租交给甲,而这块地中间有几座坟,里边埋葬着丙的祖先,坟上可能有几棵小树。在这个例子中,土地每年产出的50%归甲占有,10年土地的使用属性和每年50%的产出归乙占有,地中间的坟归丙占有,而坟上的几棵小树可能流入公共领域,成为以后权利纠纷的源泉。当某一人对财产的某一属性拥有独占权时,实际上他拥有了这一属性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可以被定义为对商品或财产的某一属性或属性集合的独占权。传统的所有权范畴只是一种特例,即财产的全部属性都归于某一人占有的情况。因此,在上面的例子中,甲拥有土地产出50%的所有权和土地肥力的所有权,乙拥有土地10年使用和另外50%产出的所有权,丙拥有几座坟的所有权。
和所有其它权利一样,所有权也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人们拥有财产或其属性的所有权无非有两种选择权力,要么用于自己消费或使用,要么用于交易即转让,究竟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哪种方式带来的利益较大。这里的利益可以是货币收入,也可以仅仅是主观感受。一个所有者在行使消费和转让两种权能时,就要和其他的所有者发生关系。这时,关于财产的权利就超出了所有权范畴,涉及到产权概念。
三、关于产权范畴的界定
资源配置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任何时刻,资源的既定分配状况总是在一定的程度上不符合专业化和规模经济的要求,总存在着改善资源配置状况以提高经济效率的潜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部分资源归各种各样的经济主体所有,实现这种潜力主要是依靠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的自由选择和自由交易来实现。现实社会中,由于事物和环境是复杂的和不确定的,而人又不是全知全能的,获得信息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表现出来,人与人的利益冲突就会导致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于是就产生了促进人类合作行为的各种制度、组织等契约形式。任何一种契约形式都是为了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合作行为。作为规范人们利益关系的社会工具的产权就自然会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这就是产权经济学家重视产权研究的原因。所以产权是和交易相联系的范畴,这是我们理解产权的关键。
随着分工合作范围的扩大,人们完整地占有某一财产全部属性的情况越来越少见,对财产的占有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所有权形式已降到次要地位。一项财产的不同属性往往被分割给不同的人占有,某一主体只能拥有财产或商品的某一属性或某几个属性的所有权,那么他对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即他的财产权就只能局限于他拥有的各种属性的所有权范围之内。因此,财产权实际上只能是所有权的总和。在上面土地契约的例子当中,乙对这块土地的产权就至少由两个所有权(即土地利用的所有权和土地50%产出的所有权)组成。
“产权是所有权的加总”这一定义是产权的第一层意思,仅仅是针对某一主体而言的。人们利用产权范畴往往是就某一财产而言的。之所以从财产的属性而不是从财产的角度来研究所有权问题,是因为不同的属性往往归不同的人所有。“各种属性统统归一人所有并不一定最有效率,因此,有时人们会把某一商品的各种属性的所有权分配给不同的个人。”(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12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当某一财产的不同属性划归不同的人所拥有时,不同的人对同一财产拥有不同的所有权,这就会产生所有者之间相互“揩油”的行为,可能导致这一财产轻易沦为共同财产。为了避免这种所有权的稀释,所有者之间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就需要专门做出排他性规定,避免这些所有者相互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12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对所有权实行限制,能够防止人们染指非其所有的属性。比如,电冰箱的所有权,人们买了电冰箱之后,厂家会提供保修服务,某些损坏由厂家负责,这说明厂家没有把电冰箱的全部所有权都转移给消费者,仍然保留某些属性(设置保修服务的属性)的所有权。这样电冰箱就有两个所有者:消费者和厂家。消费者就有可能侵犯厂家的利益,即对电冰箱进行粗放利用,加重了厂家的负担。因此,厂家就会对消费者进行限制。所有者受到的约束不仅来自于其他所有者,而且也可能来自于政府,这些反映在政府的各种法规上。因此,在所有权相互影响时,权利不仅意味着权力和利益,也是一种责任,责任界定了所有权的边界。所以,对某一财产而言,产权界定了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我们总是在两种意义上利用产权范畴,要么针对某一主体,要么针对某一财产或商品。因此,产权的完整定义可以概括:是所有权的总和,是不同主体的所有权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对于产权的外延或内容,过去划分为一些似是而非的权利,只能引起混乱。产权是与合同或交易相联系的范畴,对产权进行分类只能根据交易或合同的类型,其它途径只能是徒劳的。
四、结论
财产所有权—产权框架是既符合人们实际权利关系又能适合于理论分析的工具。在这个体系下,各种权利都可以归结为所有权和产权两个范畴,而产权又是所有权的集合和相互关系,这使这一理论工具具有可操作性。它清晰地解释了这两个范畴的关系,作为共同反映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两个工具,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很有限的。有意义的区别是:所有权是构成产权的基本构件,不具有可分性,总是以单数的形式存在;而产权是由所有权构成的,总是以复数的形式存在。作为没有本质区别的范畴,它们的主体、运动状态、客体、排他性等其它方面没有什么区别。
一、产权的内容: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了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
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以财产权等。
主要包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
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
所以产权又称权益。
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二、产权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产权包含三层含义:
1.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
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其它表现形式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
1.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物权、债权、股权。
2.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原始产权、 *** 产权和法人产权。
3.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私有产权、 *** 产权和法人产权。
4.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5.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6.按产权具体实现形态的不同分类: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此外,还可以根据产权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财产所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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