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和居住证一样吗
暂住证和居住证不一样,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一是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暂住证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发;居住证是由社区或农村乡镇受理;二是证件样式不同:居住证能重复使用,其地址、发证机关等项目能重复擦写;暂住证就不可以重复使用;三是证件有效期不同: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临时或长期两种;暂住证的使用权限是固定的。
办理居住证要哪些材料
1、租房屋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实际居住地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或是复印件。
2、借住房屋
申办人居民身份证、房主出借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或是复印件。
3、居住单位或学校宿舍
申办人居民身份证、单位或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暂住证怎么办理
1、所需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承租的房屋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办理流程: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主户口簿携同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4)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居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证和居住证明有什么区别
居住证和暂住证在申领条件、证件有效期以及持证人所享福利等方面有区别。下面北京市为例,具体如下:
一、申领条件不同
(1)暂住证申领条件
凡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京暂住人员,均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岁)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申领《暂住证》。
(2)居住证申领条件
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 ?6 个月以上;
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 ?6 个月以上的住所;
在京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二、证件有效期不同
(1)《暂住证》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作废;
(2)居住证有效期限拟定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二年。
三、持证人所享福利
(1)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地居住的重要凭证,是享有 6 项基本公共服务、5 项便利、3 项权利的前置条件;
(2)具体福利类型见链接《北京居住证》福利礼包">《北京居住证》福利礼包。
扩展资料:
第十八条 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二)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
“(三)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一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暂住证和居住证明的区别如下:
1、证件受理和签发机关不同;
2、证件式样不同;
3、制证周期不同。
办理居住证流程是: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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