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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的起源与宋代书院的发展(宋代书院兴起和发展的原因)

小肉包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6#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书院民法典

宋代书院简介

书院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教育组织形式。它以私人创办和主持为主,将图书的收藏和校对、教学与研究合为一体,是相对独立于官学之外的民间性学术研究和教育机构。在宋元明清诸朝,书院逐步发展成为官学之外最主要的综合性教育研究组织形式。

书院教育的存在,弥补了封建官学的不足,填补了许多学术文化研究领域的空白,其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灵活多变的办学形式,为历代教育家所取鉴。书院教育传统所包蕴的丰富内涵,是中国教育的宝贵历史财产。

宋代书院兴盛的原因

北宋初期,乱世渐平,社会安定,朝廷虽多褒奖文事,却又无力广设州县学校,故“士子病无所学,往往相择胜地,立精舍,以为群居讲习之所”。书院由此进入兴盛阶段。

正如南宋学者吕祖谦在《鹿洞书院记》中所称:“国初斯民,新脱五季锋镐之厄,学者尚寡,海内向平,文风日起,儒生往往依山林,即闲旷以讲授,大率多至数十百人。嵩阳、岳麓、睢阳及此洞为尤著,天下所谓四书院者也。”

书院的兴起,一方面满足了广大士子读书求学的愿望;另一方面,也缓解了朝廷尚文治而又教力不足的矛盾,为朝廷培养了大批文治人材,因而尤得政府的赞助和鼓励。

北宋景、庆历以后,至北宋末年,随着朝廷历次大规模兴学,官办的州县学校渐起,书院沦入沉寂,达百年之久。

南宋书院教育的复兴,大体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其一,由程朱理学的发展促成。理学奠基于北宋,成熟于南宋,在南宋几起几落,虽曾几度占据太学讲席,但屡遭朝中权贵排抑。为了专研学术,讲明义理之学,并广泛传播自己的思想,扩大影响,积极发展书院教育,创办书院、宣讲性理,并以书院为论坛,争鸣学术,指论朝政。

诸如:朱熹、陆九渊、陈亮、叶适、吕祖谦、真德秀、魏了翁、胡宏、张杖等著名的理学家,都是积极创办和推进书院教育的代表人物。

其二,南宋官学虽有国家资助经费,但往往流于形式,失其教学之实,士子游学,“非图啜以给朝夕,则假衣冠以诳流俗”,“迂阔于事,无补于时”。官学的不振,自然造成文化教育领域的空荒,而具有较高教学质量、形式灵活、学风生动的书院,便得到土子的青睐,获得较大的发展余地。

书院的起源与宋代书院的发展(宋代书院兴起和发展的原因)

其三,科举制度的腐败,导致士学风气的堕落,一些志趣高洁、仰慕圣学的学者厌恶仕禄功利之学。而书院提倡高风气节、不为功名利禄折腰、自由讲学,专研学问,推崇修己至诚之道,与腐败的官学形成鲜明对照,故尔被一大批文化素养较高的士子所敬慕。

此外,佛教禅林的影响和南宋印刷术的持续发展,也为书院振兴提供了客观有利的条件。

宋代书院的特点

1、教学与研究相结合。

2、盛行讲会制度,提倡百家争鸣。

3、教学上实行门户开放,师生眼界开阔;“书院聚四方之俊秀,非仅取才于一域。”

4、学习以个人钻研为主,师“示之于始而正之于终”。

5、师生关系融洽。

看了以上的介绍是否对宋代书院更加了解了呢,更多中国古代教育知识请关注中国历史栏目。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扩展资料: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

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历史学家从争讼纪录中拼揍出来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许的文献残留下来,且大部份都已经随着时间而流逝掉了。

旧约圣经大概是仍然和现今法律系统有关的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采取道德责任的模式,作为对良好社会的建议。古雅典(古希腊的小城)是第一个由除了妇人和奴隶之外的广大公民所组成的社会,时间约在公元前8世纪时。

当时的雅典并没有法律科学,且古希腊也没有和“法律”有关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腊法包含了对雅典式民主发展政制上的革新。

罗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腊学说的影响。它形成了当代法律世界的桥梁,在罗马帝国的盛衰之间的时代里。罗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时进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编成了《民法大全》。这部法典在黑暗时代时遗失了,直到11世纪才被重新地发现。

中世纪的法律学者自此开始研究罗马法规,并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纪时的英国,国王权威的判决开始发展成了先例的体系,这成为了英美法系。同一时间,在全欧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规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来交易。

作为当代商业法先趋的《商人法》强调著合同的自由和财产的可让与性。当18世纪、19世纪,国家主义兴起之后,《商人法》即并入了国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民法典。

相对于英国的一般法之中充满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写在小本书籍中的法典较易于输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会同的趋向。欧盟法即以条约作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欧洲法院发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国有不同的法律传统,且在历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学派和实务。《政事论》(约编于公元100年左右,虽然也包含一些较早的资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条约,被认为是可信赖的法律指引。

摩奴的中心哲学为容忍和多元,并流传在整个南亚之中。印度教传统和伊斯兰法在印度变为大英帝国的一部份时被一般法取代掉。马来西亚、文莱、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时接受了一般法。东亚的法律传统则反应了对世俗与宗教影响的一种独特的混血。

日本是这之间第一个开始将其法律系统依西方世界现代化的国家,引进了少许的法国及大量德国民法典的概念。这也部份反映了德国民法典在19世纪末期逐渐兴起的实力。相似地,传统中国法律也在清朝末数年开始转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参考日本民法典,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国当代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仍然适用于中国台湾地区。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所制定的六法全书,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架构很大程度地受到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所影响,其型式主要在于牺牲私法而扩大了行政法的领域。

不过随着工业化的加速进行,中国的法律架构已经开始出现变革,至少在经济上(若非在社会和政治上的话)的权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显示出其对行政优先的立场转向。更甚者,在历经了十五年的协商,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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