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宣布失效是什么意思
法规宣布失效就是本法规从宣布之日终止生效,不再有任何约束和规范效力。
在我国法律规范的失效(既终止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新法冲突的旧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二是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失效。
三是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四是法律法规本身规定如果上位法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的内容,随着上位法的新规定出现,旧法规根据从其规定的条款适用新法,从而失去效力。
五是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六是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通过10个月的努力工作,对现行655件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到2008年底,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圆满完成,49件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行政法规被决定废止;43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行政法规被宣布失效。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近效期药品是指有效期≥5年的药品,其有效期距失效期限≤1年半的药品;或者药品有效期≥2年且距离失效期只有1年的药品。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储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到期的药品过期不能再继续使用。”
生病毕竟是偶然事件、小概率事件,无法预测,许多药物尤其是某些抢救用药,使用的机会较少,过期不能使用几乎是必然的。这是无法避免的,也是导致药品过期的最直接原因。此外在药品流通各个环节均可以不同程度的造成药品积压。
扩展资料:
实行科学管理近效期药品,完善制度,利用医院网络管理系统,从规范药品采购量和管理滞销药品入手,对防止药品过期失效,保证药品质量,减少药品浪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结果减轻药剂人员的劳动强度,简化药品效期管理程序,多年无过期药品。
具体措施如下:
1、药品管理制定责任制。健全效期药品管理制度,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贵重药品交接班制度,积压药品申报制度等。
2、合理的库存管理。效期药品具有严格的时效性,对效期药品应按系统分类,核定合理的库存量,非急需近效期药品勿购入,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及库存情况,按市场所需制定采购计划。药品采购部门在购进药品时,要求药品距离失效期不得低于1年。
百度百科-近效期药品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