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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和受贿的区别是什么

百变鹏仔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8#综合百科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行贿与受贿不同罪。它们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行贿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但是,从刑法理论上讲,受贿和行贿属于对向犯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贿的钱用于还借款

有借条的,是否构成受贿行为或构成受贿罪,应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或下属人员借款,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借款用途明晰,借款理由充分合情合理,如家庭经济来源差,确需借款的,不涉嫌受贿。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财物买通别人:贿赂上司。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接受贿赂。贿赂是建立在给予或接受贿赂人的直接财产或其他特权基础上的非法利益,或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但并非合法的要求。贿赂罪包括受贿、行贿和间接贿赂。

贿赂行为还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交易极具隐蔽性且多在买卖双方进行;也有的是妻子、兄弟姐妹、情人参与,也有的是身边靠得住的参与,总的来说第三者参与现象为数不多。

行贿和受贿的区别是什么

2、卖方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中高官居多。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干部提拔、任用权;资金物资的分配处置权;建设工程、土地转让招投标权;物资采购权;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的处罚处分追究权;工作调动、安置、就业权等进行交易。

3、一般情况下,卖方无须交易成本,利润丰厚,但潜在的风险成本通常与获利成正比。

4、交易多为现钞、贵重物品、名人字画,实践中也有少数买方出资为卖方包“二奶”、养情妇,这主要是看卖方的喜好。

5、卖方采用各种方法将黑钱洗白以备后用;少数人则千方百计寻机携款外逃,逃避惩罚与打击。贿赂有行贿和受贿,行贿指的是为了谋取不当的利益,给工作人员金钱的行为,受贿指的是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取他人的钱财,为他人谋取不当的利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贿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一般处拘役和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最低五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侦查机关甄别受贿和借贷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借贷理由”是否充分?

正常情况下的借贷是因借贷人急需购物或办理某一事项缺少资金才发生的,而以借贷为名的受贿人一般并没有需要借贷的事项,而且受贿人在接受他人钱物的时候,其家庭、个人往往还有着数倍于其所谓借贷金额的存款,或收受贿赂后存放起来数年不使用。如某检察院办理的朱某受贿一案:朱某是某县一部门的领导,在单位发包工程过程中,非法收受包工头贿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朱某为了防备纪委、检察院的调查,故意向包工头写了一张“借条”,借款的理由是家里买房子用。朱某收受后,并没有把这1万元钱用于买房子,而是与其他受贿款一起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放在自己办公室,连妻子也不知此事。过了几年,因查处其他受贿案时朱某被“拔出萝卜带出泥”,朱某交待了其他受贿的事实,但对写过“借条”的这1万元辩解是正常的“借贷”,而不是受贿。后该院就是从朱某对这1万元的“借款”理由充分性进行分析,最后认定朱某是受贿而不是借贷,提起公诉后,法院也予以认定。

二、借贷手续是否正常?

正常的借贷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双方平常关系较为密切,借贷时以表示信任双方往往不写借条,以口头约定归还日期,借贷后有还债的情节。二是借贷双方平时交往较少或根本就没有交往,而是通过熟人介绍而予以借贷。这种借贷行为均有较为严格的借贷手续,而且手续上往往会写明借贷金额、归还日期、借贷利率及担保、抵押等条款,借款后有索债或借款人先归还少量款额的情节,甚至还有还款计划等。若出借方是单位,则单位财物账上有明确的记载。

而以借贷为名的贿赂犯罪,其实质是一种权钱交易,其特征是收钱办事,“借条”只是掩盖事实真相的伪证,“借”就是给,不存在“归还”的情况,更不会发生索债和分期归还部分借款的情形。这种形式的受贿人有的为了怕“出事”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借款”,或为证明自己主观上是想“归还”的,平时偶尔会开玩笑地对行贿人说“归还”之事,但行贿人往往会回答“算了,算了”之类的话。如行贿与受贿人双方事前串通过的,更会说得天衣无缝,造成难以认定是“借贷”还是“受贿”。

三、有无还款行为或还款计划?

有还款行为的,结合还款数额大小,可以考察借款人的真实目的,一般而言,受贿中的借款是不存在还款行为的。

四、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用“借款”官员职务、地位的便利,完成“出借”方生活或业务上方便的空间。

如果不存在利益上的“交易”,通常就不会发生金钱上的交付,这个方面多要结合受贿方的职权、地位因素考察。

五、单位“借款”的,还要看公司帐目上是否已经作平帐处理。

如果行贿方是用单位里的钱送的,那么,在账面上一般不会挂应收款,而是表现为以某种“合理”的名义支付,或采用各种方式分批冲账,以做平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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