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性履行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区别和联系
特征性履行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两种重要原则。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如下:
1. 区别:
*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选择与该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适用的法律。它强调的是一个法律关系多个连接点的情况下,选择最密切联系地法律的原则。
* 特征性履行理论则是指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与方法。它强调的是一个合同中,根据合同特征性在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中体现,因此法院在确立准据法时,就以该地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2. 联系:
*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特征性履行理论的基础。在特征性履行说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导下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 在特征性履行说不适用的场合,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法官提供了寻找准据法的指导。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法官根据与合同有关的各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总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比较灵活和开放的原则,为特征性履行理论提供了指导,而特征性履行理论则是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
区别对待原则的特点如下:
1、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对于不同专项、不同的运动员或不同的训练状态、不同的训练任务及不同的训练条件,都应有区别地组织安排各自相应的训练过程,选择相应的训练内容,给予相应的训练负荷的训练原则。
2、运动训练的原则之一。指在训练过程中,根据运动员的个人特点,来确定训练任务、内容、手段、方法和训练负荷贯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教练员深入了解运动员的实际、注意识累运动员各方面情况的资料。
3、做到对每一个运动员都了如指掌。制订训练计划.落实训练措施,以及训练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提出针对个人不同特点的要求,尤其是对重点队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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