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投诉与起诉有冲突吗?
不冲突。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关于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来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可诉,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并未将信访答复意见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当事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这并不等于说,任何信访答复意见均具有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能够作为行政行为的信访答复意见,它较之不可诉的信访答复意见有着本质的不同,关键在于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实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
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的区别
市长热线实际上跟市长关系不大,都是接到问题或举报,直接转到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调查并反馈。最终起作用的还是管辖派出所的公安局。信访局是一级政府机关,是政府组成部分,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专门机关。信访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置有信访局,归属本级人民政府领到管理,行政级别比本级人民政府低一级,如县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局是科级,市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局是处级,省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局是厅级,国家信访局是部级。信访办是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来信来访事务。
《信访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这两者的定义和来源渠道不同。
1、定义不同。信访举报主要指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由纪检机关受理的申诉,以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问题线索主要是指纪检部门对于即将落实的违纪行为所收集的证据。
2、来源渠道不同。信访来源渠道主要有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问题线索的来源有多个渠道,包括信访举报,主要指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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