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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子的网络解释嗣子的网络解释是什么

一语惊醒梦中人11个月前 (12-22)阅读数 5#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嗣子遗产

嗣子的网络解释是:嗣子嗣子是一个词语,拼音是sìzǐ,释义为有继承权的嫡子的自称。在中国封建宗法家族制度下,男子无子者可以选定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为嗣子,以传宗接代、承继祖业,此即为立嗣或“过继”。承继人称为嗣子或“过继子”,立嗣人称为嗣父母或“过继父母”。嗣子与嗣父母之间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嗣子取得嫡子的法律地位,有继承宗祧、继承遗产的权利。

嗣子的网络解释嗣子的网络解释是什么

嗣子的网络解释是:嗣子嗣子是一个词语,拼音是sìzǐ,释义为有继承权的嫡子的自称。在中国封建宗法家族制度下,男子无子者可以选定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为嗣子,以传宗接代、承继祖业,此即为立嗣或“过继”。承继人称为嗣子或“过继子”,立嗣人称为嗣父母或“过继父母”。嗣子与嗣父母之间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嗣子取得嫡子的法律地位,有继承宗祧、继承遗产的权利。拼音是:sìzǐ。注音是:ㄙ_ㄗˇ。结构是:嗣(左右结构)子(独体结构)。

嗣子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

1.帝王或诸侯的承嗣子(多为嫡长子)。2.旧时称嫡长子。3.旧时无子者以近支兄弟或他人之子为后嗣,亦称"嗣子"。

二、引证解释

⒈帝王或诸侯的承嗣子(多为嫡长子)。引《左传·哀公二十年》:“赵孟曰:‘黄池之役,先主与吴王有质,曰:“好恶同之。”今越围吴,嗣子不废旧业而敌之。’”杜预注:“嗣子,襄子自谓。”《史记·五帝本纪》:“尧曰:‘谁可顺此事?’放齐曰:‘嗣子丹朱开明。’尧曰:‘吁!顽凶,不用。’”《汉书·高后纪》:“今欲差次列侯功以定朝位,臧于高庙,世世勿_,嗣子各袭其功位。”清侯方域《云起楼记》:“昭烈谓诸葛亮曰:‘嗣子如不可辅,君自取之。’”⒉旧时称嫡长子。引唐韩愈《唐故检校尚书左仆射右龙武军统军刘公墓志铭》:“子四人:嗣子光禄主簿纵,学於樊宗师,士大夫多称之;长子元一次子景阳、景长,皆举进士。”清王应奎《柳南随笔·嗣子》:“又_昌黎_《节度使李公墓_铭》云:公有四子,长曰元孙,次曰元质,曰元立,曰元本。元立、元本皆崔氏出。‘葬得日,嗣子元立与其昆弟四人请铭於韩氏。’昌黎所谓嗣子,与《汉书》正同,皆所谓嫡长子也。盖庶出之子,虽年长于嫡出,而不得为嗣子。”⒊旧时无子者以近支兄弟或他人之子为后嗣,亦称“嗣子”。参阅《清会典事例·户口·旗人抚养嗣子》。

三、国语词典

承继王位的嫡长子。词语翻译英语heir,adoptedson德语Erbe(S)_

关于嗣子的诗词

《将卒示嗣子蕴仁》

关于嗣子的诗句

嗣子不才均自取吕氏强梁嗣子柔嗣子能传月窟芳

关于嗣子的成语

劳什子软刀子半吊子台柱子二流子狗腿子醋坛子克嗣良裘

关于嗣子的词语

街溜子罚不及嗣台柱子复宗绝嗣醋坛子罚弗及嗣覆宗绝嗣管城子软刀子克嗣良裘

关于嗣子的造句

1、大臣们提出的最佳方案,是由他的大伯父即道光长子奕纬之孙溥伦作为他的嗣子,由其即位。

2、自己是嗣子,对家族的财产,拥有第一继承权,而陈阡再能干,也只是一个庶子。

3、大名不可与嗣子居于一处,信长公本能寺之变父子同时身死,便是前车之鉴。

4、及备殂没,嗣子幼弱,事无巨细,亮皆专之。

5、袁世凯自幼过继保庆为嗣子,少年时随嗣父先后到济南、南京等地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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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继出去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

过继子女系民间通俗称谓,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养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二、子女欠债死亡后父母需要偿还吗

子女去世,如果其生前留下债务的话,债权人通常会找其在世的父母追偿,其父母通常也会清偿债务,但需要明确,子债不需要父还,如果其父母继承了遗产,则在其遗产中清偿相关的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应负责偿还子女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放弃继承的,则不负偿还责任。

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首先应给他们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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