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拍卖和法院拍卖的区别
破产拍卖和司法拍卖的区别是什么?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务的执行行为,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一种强制处分措施。
破产财产拍卖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以拍卖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的行为或过程。
1、拍卖主体不同;
2、拍卖基础不同。司法拍卖的基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例如生效判决及执行公证文书等;破产财产拍卖的基础系根据相关规定的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3、强制力不同。司法拍卖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的司法强制拍卖,法院依职权进行拍卖,是人民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公权力的集中体现;而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作为一种法定清偿程序,各方利益博弈更为充分,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变价拍卖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未经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管理人不得超越或偏离变价方案内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法院拍卖的房子多久执行完成?
法院拍卖的房子六个月左右会执行完成。
1、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2、法院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综上所述,破产拍卖和司法拍卖的区别是,拍卖主体不同、拍卖基础不同以及强制力不同。我国的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务的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的区别
会,可以去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 强制执行费用 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法律分析:(一)主体不同
1、保全查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2、执行查封: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二)规定不同
1、保全查封: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执行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措施不同
1、保全查封: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2、执行查封: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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