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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胡人是什么民族

是丫丫呀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7#综合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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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俑是古俑中特殊的一群,只见于隋唐时期,宋代已不再出现.北朝墓出土的“胡俑”,其实大多数代表鲜卑人;鲜卑墓主随葬鲜卑俑,固属事理之常,与唐人以胡俑随葬有别.再往前在汉画像石里,却可以看到大规模胡汉交战的场面,时代的特点又自不同.

唐俑中之“胡”,大抵指粟特人.能区别出来的还有昆仑人,但较少见.至于区别更少见的大食人和其他民族,目前仍难准确做到;兹不讨论.粟特人是居住在中亚河中地区,即泽拉夫善河流域的半农半商民族.当时的大商队都以武力自保,所以粟特人也尚武.然而与十六国时期以武装入侵的方式进入中原的北方各族不同,叩关的粟特人多以通商的面貌出现.尽管贞观年间康国大首领康艳典充任蒲昌海(今罗布泊)石城镇之镇使时(《新唐书·地理志》),“胡人随之,因成聚落”.其后,在石城镇外又筑起胡人聚居的新城,蒲桃城和萨毗城(S.367号《沙州伊州地志》),仿佛是一些殖民的据点;但唐政府以宽容的态度处之.这时入华的粟特人大都生活在此类聚落中.起初,他们几乎与唐代社会格格不入.粟特人信仰火祆教,然而并不外传,不曾有过译成汉文的祆教经典,各地之祆祠唐政府也“禁民祈祭”(《新唐书·百官志》);在宗教上与信仰佛、道的唐人完全隔绝.在婚姻上粟特人实行血亲通婚.《隋书·西域传》说粟特人“妻其姊妹,及母子相禽兽”.唐·慧超《往五天竺国传》说粟特人“极恶风俗,婚姻交杂,纳母及姊妹为妻”.唐·杜环《经行记》也说:“寻寻(指祆教徒)蒸报于诸夷狄中最甚.”西安出土的《唐苏谅妻马氏墓志》中,就记下了祆教徒近亲通婚的事例(《考古》1964年9期).这种风俗,自唐人看来,实属悖逆伦常,为情理所不容.在丧葬制度上,祆教经典《阿维斯陀经》规定,要将死者置于山间,让狗噬鸟啄.但萨珊波斯实行天葬,尸体虽任鸟啄,却不令野兽吞食.粟特人则又不然.唐·韦节《西蕃记》说,康国于城外,“别筑一院,院内养狗.每有人死,即往取尸,置此院内,令狗食人肉尽,收骸骨埋殡”.《旧唐书·李暠传》所记太原“黄坑”,也是狗食死人之处,似亦为流寓当地的粟特人治丧之所.为哀悼死者,其亲属或剺面截耳.这些做法,并令唐人不胜惊诧骇怪.当然,如果他们在本乡行施自己的风俗,外人可不必置喙.但大批粟特人却留恋唐之富庶,乐不思归,不愿“还蕃”;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如何找到在这里长期生活下去的出路,实际上也就是如何进入唐代社会的问题.

当唐王朝的统治得到巩固后,大部分聚落被编为乡里,入籍的粟特人之从事农业者依均田法受田,并承担相应的赋税兵役.他们与汉族农民杂居,且互相通婚,较易汉化.那些继续经商的:未入籍者称“客胡”;入籍者则成为“当县夷胡户”,其籍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以东来往”(S.1344号《开元户部格断简》).也就是说入籍的胡商只能在其户籍所在的边州以东的内地进行贸易.而“客胡”虽然也不允许捆载内地产品任意“入蕃”,但可以从域外运货进来,比入籍者方便.所以这两部分粟特商人遂互相配合,操控丝路上的贸易.长安西市中胡商尤多,“西市胡(商)”成为当时的一个专门名称.经他们转贩而来的西方物品常为论者推重,誉之为“撒马尔罕金桃”.虽然由此带来了若干西方器物的造型与纹饰,丰富了唐代的工艺制作.但其中大部分为奢侈品,或用途不广的奇货;远不能和16世纪传来的美洲作物、19世纪传来的欧洲机械相比,于发展社会生产、改善民众生活的作用至鲜.而且未入籍的客胡流动性大,虽然他们善于适应,但很难被看成是社会中之稳定的因素.

不过入唐既久,且已脱离聚落约束的粟特人,逐渐不循旧制.改奉摩尼教、景教以及佛教的不在少数;唐代的佛教大师释法藏(见《宋高僧传》)、释伽跋摩(见《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等都是粟特人.其精英分子更努力接受汉文化,供职唐廷的大有人在.他们不但担任译语、将作、监牧等方面的职务,还有成进士,做文官的.然而这些人,包括未解体以前的粟特聚落成员,都不会出现在胡俑中.只有贫困的粟特移民,居留的时间已长,对唐土风情知之已稔,已基本华化者,才能为汉族大户所收容;甚至也只有其中的“家生子”,才能受到充分信任.因为随葬的胡俑代表的是这类人,而不是人地两生的初来者,更不会是精英阶层.所以考察在现实生活中沦为厮役奴婢的胡俑,只能为唐代社会中的粟特人这幅大画卷揭开一角,其中还不可避免地被涂上一层墓主人所属意的色彩.由于粟特人“十岁骑羊逐沙鼠”(李益诗,《全唐诗》卷二八二),懂得畜牧,所以牵驼驭马的胡俑相当多,可是无论俑或驼、马,以及所驮之物,无疑悉数代表墓主人的财产.研究者不宜离开这一基本事实而过度引申.比如有人把它们看成是丝路上的商队的一部分;甚至驼囊上的兽面装饰也被认为即《酉阳杂俎》所称“刻毡为形,盛于皮袋”的祆神(《唐研究第7卷》).而如《唐代胡人》页9所收陕西乾县唐章怀太子墓出土的三彩骆驼,造型诚如其说;但章怀太子既不经商又不信祆教,与丝路贸易及祆神均不相干.又辽宁省博物馆所藏朝阳唐·鲁善都墓出土之彩绘骑驼俑,骑者既是汉人面相,朝阳又僻在北方,也说明此驼与丝路上的商队没有直接关系.而陕西户县元代贺氏墓出土的驮马,其驮囊上亦饰兽面.元代不流行祆教,此驮囊更与祆神无涉.

粟特人长于音乐歌舞,唐代的胡人乐俑颇不罕见,西安鲜于庭诲墓出土的骆驼载乐俑尤为著名.《唐代胡人》页169所收西安西郊枣园唐·俾失十囊墓出土的乐俑共6人,所奏乐器有二弦琵琶(疑即勿雷)、答腊鼓、横笛、竖笛等,另有引吭作歌者,其安排与上述载乐俑差近.俾失十囊为突厥首领.《册府元龟》卷九七四载,开元四年四月“突厥俾失州大首领伊罗友阙颉斤十囊来降,封其妻阿失那氏为雁门郡夫人,以向化宠之也”.此人卒于开元十二年,居唐仅8年,随葬之乐俑胡貌唐装,疑非其本族;此时粟特之附突厥者人数甚众,所以这些乐俑可能也是粟特人.不过令人奇怪的是,胡俑及相关之美术作品中出现的舞者皆为舞胡腾的胡人男子,而舞胡旋、柘枝之胡人女子则不经见.其实胡人女子中之酒家胡姬,在唐代风头正健.李白诗“胡姬貌如花,当炉笑春风”,“胡姬招素手,延客醉金樽”(《李太白集》卷三,卷一八)均反映出偕胡姬置酒饮谑之状.但红粉浮浪,诗句轻薄;再考虑到其祆教之“恶欲”的背景,则胡姬在当时人眼中一般不被视作良家妇女.元曲中涉及男女私情时仍常常扯上祆教,如《货郎旦》第三折:“祆庙火,宿世缘,牵牛织女长生愿.”甚至明清时妓院中供奉的行业神白眉神,据刘铭恕先生考证,亦由祆神转化而来(《边疆研究论丛》1942~1944年卷).因此在唐代上层人士用于葬礼的陶俑中没有她们的位置,出土物中迄今尚未发现可以被确认的女胡俑.唐代男胡俑的面目剽悍,有的且接近狰狞,胡女的面型大约也不尽符合唐人的审美习惯.这时如对人说“子貌类胡”,绝不是一句恭维的话.“如花”云云,不过是吟咏时即兴遣辞而已.更由于在社会心理上把她们定格为风尘冶艳之尤,遂使之难以在正式场合抛头露面.有鉴于此,唐代之带粟特血统的贵妇,常特地攀附汉族烈女贞妇的节操,用以标榜.如洛阳出土的仪凤二年《曹氏墓志》,其父名毗沙,显然是胡人.但志文中说她“贞顺闲雅,令范端详”;“四德周备,六行齐驱”;“孝同梁妇,节比义姑”(《千唐志斋藏志》).这些谀墓之词可能不尽是实录.因为同出于洛阳的《安师墓志》(龙朔三年)与《康达墓志》(总章二年),文字竟几乎全同(均见《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炮制者依样葫芦,照猫画虎,其中的假大空,自不待言.

真正广泛吸纳粟特移民从事的职业是当雇佣兵.《大唐西域记》说康国“兵马强盛,多诸赭羯.赭羯之人,其性勇烈.视死如归,战无前敌”.赭羯亦作柘羯,意为勇士.《唐代胡人》页170之胡人骑俑,裸露上身,肌肉饱绽,或即代表侍卫永泰公主的一名柘羯.唐的建立颇赖突厥兵之助,所以自始就有任用蕃将的传统.特别是到了玄宗朝,由于均田之制已驰,建立在均田制上的府兵确已“不堪攻战”,蕃将统领的军队已成为国家主要的武装力量.虽说其中包括蕃汉兵卒,而且蕃人亦不尽是粟特,但九姓胡毕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高适诗中甚至说:“控弦尽用阴山儿,登阵常骑大宛马”(《全唐诗》卷二一三);可以想见当时唐军中胡骑之众.蕃将为了取得信任,每每竭力作输诚效忠的表白:“忠勤奉主,操等松筠;委质称臣,心贞昆玉”(《康元敬墓志》,见《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但实际上像安金藏、石演芬等之能做到忠于一姓者,亦不多见(《新唐书》安、石本传).其民风或如《西域记》所说:“胡人贪冒,性多翻覆.”以安禄山为例,他在唐玄宗面前的表演,如《安禄山事迹》所记,可谓矫情作态,已臻极致.安禄山“腹缓及膝”,当被问起其中何物时,他就说:“唯赤心耳!”最后此人成为范阳、平卢、河东三镇节度使,身兼三个大军区的司令,兵刑钱谷,生杀予夺,尽操一人之手;其麾下的镇兵人数相当全国兵额的36%.他的反叛,成为李唐由盛而衰的分界线.致令杜甫悲哀地感叹:“羯胡事主终无赖,词客哀时且未还”(《全唐诗》卷二三O).这场叛乱不仅给国家造成了无可弥补的伤害,也使杜甫饱受颠沛流离之苦.安史叛军中就有不少柘羯.围睢阳城时,“有大酋被甲,引柘羯千骑,麾帜乘城招巡”(《新唐书·张巡传》).这些柘羯骑兵虽早已湮灭在时间的长河中,但从《唐代胡人》页138之骑具装马、戴虎头磕脑的胡俑身上,却仿佛仍能看到那个令人震怖的历史时刻中之粟特铁骑的影子.

魏晋南北朝是士族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士族在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社会习俗等诸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要系统地研究这一时期的社会历史状况,就必须对士族兴衰演变的原因与过程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探讨。但对这一时期的士族进行全面研究,显然又非一个人的能力所及,许多面面俱到的论著细读之下往往是面面俱缺的,故此本书只着重于研究前人所忽略的问题,而对一些研究较充分或已有定见的问题则不再重复

无效劳动。

我从读研究生时即开始对士族问题的研究,毕业论文题目为《北朝士族的典型——崔卢研究》,本书中的部分内容即源于其中。不过当时主要着眼于从那两个家族的兴衰来探讨北方土族的一些特点,而本书的视野更加扩展,同时也延长了研究的时间跨度。

研究士族,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士族形成的原因及其过程,对此问题,前人已经进行了很多研究,发表成果颇为丰富,似乎已到题无余义的地步。但细加剖析,则总觉得有些缺憾,关键的一点在于以往的研究多从东汉的政治、文化等方面加以探讨,对于经济方面的研究仅只限于指出大土地所有制是士族的经济基础,而对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由来及其与生产技术发展间的关系等问题,则几乎无人涉及。看到一个为前人所忽略的问题,对于任何一个研究者来说,都是极具吸引力的,当然我也不例外。

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中,耕作技术进步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不仅将带来生产关系的改变,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因此,我试图从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及其对社会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的影响方面来解释士族的成因,《试析耕作技术的发展与两汉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士族形成原因的再探讨》就是对此所作的一次尝试,其初稿成于80年代初期,但写完后自己并不很满意,觉得这个题目还可以做得好一点,遂遵循熊德基先生“文章写成后不要急于拿出来,先放一放”的教导,先放在一边。但没想到后来忙于其他事务,竟一直放了近二十年。其间,曾将关于区田法的理论、实践及与相关农业耕作技术的比较方面内容加以展开后发表,其余部分则深埋箱底,有段时间连自己也找不到了。前些时找到后己颇有生疏之感,这次未动结构,仅就个别字句稍作改动,虽仍不很满意,但又觉得这一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作为引玉之砖或许也还有用,遂将之作为第一部分。

八王之乱是导致西晋政权灭亡,并最终形成长达二百多年分裂割据局面的重大事件,对于士族的发展演变也有着深刻影响。我在研究士族在八王之乱中的作用与所受影响时,注意到一些隐藏在事件主角阴影之下的小人物,没有他们的推波助澜,事件的发展过程与结果或许会有所不同。《八王之乱中的寒门人士》对这些活跃一时的小人物进行了剖析,指出由于士族凭借政治特权垄断了清要官职,使得寒门人士的人仕途径日趋狭窄,且上升空间也明显缩小,任职条件相对较松的诸王官属,成为寒门人士无奈之中的选择。这些取得一定权力,但又倍感压抑的寒门人士对于压抑他们的士族高门极为不满与怨恨,并逐渐将怨恨目标集中于代表士族高门利益的西晋政权。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寒门人士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了与西晋政权利益不一致的做法,这对动乱的爆发与政局的持续动荡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尽管这一动乱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宗室诸王对最高统治权的争夺,但在表象之下却隐藏着渴盼上升的寒门人士与垄断政治特权的士族高门之间的较量。

我曾想对八王之乱的爆发原因作较系统的研究,在收集相关资料的过程中看到祝总斌先生的文章[1],觉得许多问题祝先生已经论述清楚,不必再重复,遂将这一方面的工作停下来。但读后有些问题反而更加不解,如被称为白痴的晋惠帝为什么会被并不昏庸的晋武帝立为太子,单纯从血缘关系或继承制度方面很难解释清楚,这个事关国家兴衰的问题绝对应引起研究者足够的重视。《晋惠帝白痴辩一兼析其能继位的原因》就试图从精神病学的角度来分析晋惠帝的智力水平,从而对武帝立其为太子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虽然这并非直接论述士族,但因其与士族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关系,故作为附录放在书后。

西晋政权的统治崩溃后,随着南北割据局面的形成,士族也分为南北两大系统,各自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由于以前对南方士族的研究较为充分,故本书中主要关注的是北方士族的发展演变情况。在对北方士族的研究中,我吸收借鉴了美国斯但福大学医学教授海弗利克(Loonard Hayflik)对人类细胞生物学的研究成果[2]。在八王之乱中崛起的胡族政权给士族以相当沉重的打击,五胡十六国时期对北方士族相当于一个近似冷藏的恶劣环境,使其不得不放慢了发展的步伐。应用海弗利克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当南方士族已步人衰败期,而北方士族还能保有相当活力的现象,并作出合理的解释。虽然借助这一成果来理清自己的研究思路,但在具体文章论述中皆未提及,故于此特别提一下[3],以明来龙去脉。其实这一成果对于研究内人诸族亦颇有稗益。

五胡十六国时期,留居北方的士族与胡族政权有一个由对抗向合作转化的过程,《五胡十六国时期的北方士族——兼析其与寒门人士的关系》在对这一转化过程及其内在原因进行分析的同时,注意到寒门人士与士族之间的关系。寒门人士与胡族政权利益的一致性要远高于士族,因而其在胡族政权中的地位与权力也往往较士族为显要,以至形成在相当多的时候士族却要靠寒门人士提携,甚至在评定士族等级时,主持者亦出自寒门的反常现象。不过由于缺乏宗族的支持与经济基础,寒门人士因政治权力而取得的士族身份多是暂时性的,随胡族政权的更迭而丧失,能保持下去的仅是极少数。而拥有雄厚基础的土族,在与胡族政权合作的同时,还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尽管他们未能在胡族政权中执掌权要,但也因之在政权更迭中免于遭受过重的打击,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北魏是北方士族的发展阶段,中后期更形成胡汉士族联合统治的模式。但以往的研究中,多偏重于汉人士族,对胡人士族极少问津,《北朝胡人士族形成的原因及其影响》则是为弥补这一缺陷而做的尝试,对于胡人士族的形成、发展与演变的过程进行研究,指出胡人士族的形成是拓跋鲜卑封建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反过来割断了氏族血缘间的最后联系,对此作用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对于胡人士族形成所需要的内因与外因,其与汉人士族间的关系等逐一进行了分析。

士族保持家门地位的关键是仕宦与婚姻,涉及这两方面的论著汗牛充栋,但真正通过大量统计数据进行量化研究的成果却不多见,在仕宦方面毛汉光、汪征鲁等先生己作出相当有成效的工作[4],婚姻方面则明显更薄弱一些,尤其是缺乏动态比较研究。《从崔卢二氏婚姻的缔结看北朝汉人士族地位的变化》以清河崔氏、博陵崔氏、范阳卢氏这三个士族高门为典型,通过对其婚姻情况的统计分析,尤其是北魏与东魏北齐时期姻戚的变化,反映出北朝汉人士族高门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的升降以及与胡族政权统治者问的关系变化。

士族的特权主要表现在政治与经济方面,对于南方士族来说,这些特权贯穿始终是毫无异议的,但北方士族是否也如此呢?除了少数学者曾对此予以论证外,这一问题被大部分研究者想当然地忽略过去。不过,已经进行的论证是否还存在疑义,除去五胡政权更迭的真空时期,在北方士族处于明显上升阶段的北魏时期,其是否享有庇荫宗族与部曲的特权,假如没有的话,其经济特权究竟是以什么方式表现的,为什么会在经济上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些问题似乎都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北魏士族经济特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对上述问题的探讨,认为从现存史籍记载分析,士族在北魏时期并不享有庇荫宗族与部曲的特权。在北魏前期,士族是利用宗主督护制的形式将赋役负担转嫁到其所控制的依附人口头上;太和中期实行的均田制、立三长、改订租调额等经济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北魏政权与以士族为首的宗主在争夺劳动力问题上相互妥协的结果,出任三长的乡居士族合法取得免役权利,奴婢的低额租赋,保证了其主人能继续占有其大部分的剩余劳动,而非法庇荫依附人口则构成了士族经济收入的另一部分。同时,出仕的士族以各种方式分享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北魏统治稳固,经济处于上升阶段的前提下,北方士族遂在包括经济等诸方面都取得了空前的发展。

北魏末期的战乱打破了胡汉士族联合执政的局面[5],是对北方士族的又一重大打击。这次战乱对于北方士族有哪些影响,在士族内部因之而发生了哪些变化,这正是《北魏末期的战乱与士族旁支的兴起》一文所研究的问题。在选取士族高门的典型代表进行统计分析后,指出战乱对士族高门打击的广泛性与集中性,即不仅涵盖各主要房支,而且集中于出仕的主要成员,与其政治地位基本呈正相关关系。与此同时,一些高门乡居的旁支却凭借宗族势力或依靠个人才干,与新统治者合作,政治地位迅速上升,填补了上族高门主要房支受打击后所遗留的空缺。士族旁支的上升,一方面延缓了北方士族的衰败过程,另一方面却又加速削弱了其与宗族乡里基础的联系,从而使其步南方士族的覆辙,走向最终的衰落。

北魏末期的战乱导致了北魏政权的灭亡,北方再次分裂为东。西魏,以后又分别为北齐、北周所取代。山东士族(即除关陇地区士族以外的北方士族)的大部分留在东魏、北齐辖区之内,但也有少部分随北魏孝武帝入关,或循其他途径陆续进入西魏、北周政权。这些参与西魏北周政权的山东士族虽然人数不多,但其在西魏、北周乃至隋及唐初政局中都起过相当重要的作用,对于山东士族在隋唐的地位有着颇为显著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士族内部各房支地位的升降。不过,山东士族中的入关房支在以往的研究中被明显忽视了,以至从未将其作为一个群体来考虑。《山东士族入关房支与关陇集团的合流及其复归》考察了这一群体与关陇集团关系的演变过程,指出这一群体在西魏北周时期曾成为关陇集团的成员,但在北方统一后,其一度兼有山东士族与关陇集团的双重身份,并开始了从关陇集团中分化出来,向山东士族复归的过程。由于双方的利益冲突,其逐渐被视为山东士族在政治上的代表而受到关陇集团的打击与压抑。

唐代胡人是什么民族

在这一时期,郡望、房支是士族社会身份的重要标志,内外姻亲则更关系到家族地位的高下与升降,在当时受到了异乎寻常的重视,因此,弄清士族的世系与其内外姻亲关系是士族研究的基础,不过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即使许多著名家族的世系亦不很清晰,甚至有些相隔不很遥远的子孙后代在记述自己的祖先时竟会张冠李戴[6]。罗振玉、王伊同、陈直等前辈学者已经为梳理若干家族的世系做过很多工作[7],近年来所盛行的士族个案研究也多对此问题进行考证。本书中的三个世系表亦是为进一步研究所做的基础工作,除传世史籍外,将碑传资料及最新的考古发掘报告中有关记载都尽量收入,力求完整,前述有关士族婚姻情况的研究,就是在此基础之上做出的。

汉代的区田法在大部分农业史或经济史著作中都被视为农业技术发展中的一大进步,但实际情况却与之恰恰相反,出现与事实有如此差距的论断,就不能不到五、六十年代的政治背景与农业生产指导方针中去寻求答案。我之所以会考虑这一问题,正是因为曾在那种指导方针下从事农业生产。直到我构思这一问题的八十年代初期,那种方针仍占据着主要的地位,应该说,最初撰写动机中有相当程度的促进改变那种方针的政治激情。在我一稿进行修改的同时,改革大潮迅猛发展,许多不符合客观规律的政策、方针都陆续得到纠正,农业生产方针亦在其中。因此在最后定稿时,决定将其写成一篇科学、客观的学术论文,而非带有主观色彩的时文。《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兼论其在中国农业史上应有的地位》虽可单独成篇,但其又是对本书第一部分的补充说明,故将其作为附录收入。除个别错字外,本次对内容完全未做修改。不过该文原名《从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看其在农业史上的地位》,在发表时或许是因题目太长,被编辑删改为《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与其内容有一定的差距,这次加上一个副标题,以求名实相符。

从不同的侧面描述士族,尤其是北方士族的兴衰过程,并力求从较深的层面来探讨其内在原因,就是本书所欲达到的目标。但限于本人的学识、功力,书中肯定会有很多谬误之处,与目标尚有相当差距,敬希各方学者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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