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交易与委托交易有什么区别?
一、即时交易:指按当时的价格交易。
即时交易就是按股票的即时价格成交。
二、委托交易:类似预约交易,预约委托个价格,出现这个价格就成交,没有出现,委托失效。
委托人在委托证券商代理股票买卖过程中,确定买入股票的最高价和卖出股票的最低价,并由证券商在买入股票的限定价格以下买进,在卖出股票的限定价格以上卖出。
委托人和委托者的区别
法律主观: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区别如下: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 2.被委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代理 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 诉讼 、仲裁活动的人。 3.两者因双方之间订立 委托合同 而发生关系的委托与被委托法律关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人和委托者的区别:\x0d\1、概念上不同\x0d\(1)委托人是指委托它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x0d\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亦称卖家)。\x0d\(2)委托者也就是受托者,是被授予使用一个资源或访问这个文件系统权力的用户。\x0d\2、方向不同\x0d\(1)委托人:委托它人做事。\x0d\(2)委托者:受别人委托办事的人。\x0d\3、权利不同\x0d\(1)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x0d\①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x0d\②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x0d\③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x0d\④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x0d\⑤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x0d\⑥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x0d\⑦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x0d\⑧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x0d\⑨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x0d\(2)信托的过程中,委托者的权利:\x0d\①在信托中受托人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 其一为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 \x0d\②其二为受托人个人的法律地位。 \x0d\③受托人如以前一身份为法律行为时, 信托财产就受其所为法律行为效果的拘束; 相反, 如受托人基于后一身份为法律行为时, 则仅受托人个人受其所为法律行为效果的拘束。 同时, 受托人在信托结束时, 基于信托财产管理机关所具有的权利, 也随信托的结束而消灭, 但受托人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并不因而消灭。\x0d\4、义务不同\x0d\(1)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x0d\(2)信托委托者的义务\x0d\①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x0d\②受托人除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x0d\③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0d\④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x0d\⑤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x0d\⑥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x0d\⑦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x0d\⑧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0d\⑨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x0d\⑩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x0d\?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x0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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