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当中的附件也是公文正文的一部吗?
也是正文的一部分,附件是附属于公文正文的其他文字、图表、图形等材料,对公文正文起说明、解释、补充、证实、参考作用。正确标注附件与附件说明,是公文格式规范化和结构完整性的客观要求。但在日常的公文处理中,一些单位存在附件与附件说明标注不准确、对附件概念不清、混淆主件与附件的界限等问题,应引起重视。
举例,附件格式正确的是:
附件:关于同意成立XX汽车城管理委员会的复函
《国家标准》中“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其实意指不加书名号。在正文中出现一般引用过附件的名称,正文引用是要加书名号并且要加发文号(如A),因此,附件不需要加文号重复。
附件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字,编排于发文字号下空一行的位置,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公文中的附件说明、附件?、附注的区别
附件说明、附件?、附注均是公文主体部分的格式项目,但各自的含义和用途不同。
“附件说明”指的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是附件这一公文格式项目要素的标识问题。
“附件”则是指公文主件所应附的公文附件,即实质上的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版(文)尾之前,并与主件一起装订。
“附注”则一般是指对公文的阅读传达范围,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的文字,例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见报”“此件公开发布”等,它通常标识于成文日期的左下方。此外,对于“请示”行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这属于一种特殊的规定要求。
附注不是对公文的内容作出解释和注释,对公文的注释或解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法加以解决,为此,使用附注时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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