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方式有哪几种,区别是什么?
1、总包合同价格
总包合同是指工程设备项目的整体承包合同。只要采用本合同模式的招标单位只要提出技术要求和交付时间,投标人中标后即可按照有关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施工。
合同总价款按中标后的合同价格执行。对于大型成套工程设备,一般由招标单位提供设计图纸,如招标单位委托承包商进行代设计,则设计软件价格部分应计入合同总价。
2、分包合同价格
与总包合同价格相比,分包设备的价格由总包人向招标单位报价结算。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单项工程设备的价格应通过协商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商一般与招标单位没有直接关系。
但在选择分包商时应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有使用招标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的义务。如分包人拒绝与总包人签订合同时,即便指定的分包人,总包人也可不予接受。
3、转包价格
转包意味着承包商把从投标单位那里承包的成套工程设备项目或部分单项工程设备再转让给其他承包商,转包合同价格应当依据相应的项目价格在原来的合同添加一定的管理费。
一般情况下,多属全部转包,而个别工程设备的转包较少。只有在总包人分项目多次签订合同时,才会发生部分转包的情况。
分包与转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所不同,接受转包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原合同对应的工程价格和工程条款履行。转包只是承包人的更换,对原合同条款无任何改变。
4、联合承包价格
联合承包又称分项承包。主要指招标单位将一些大型成套工程设备分项承包给几个承包商,每个承包商联合起来,完成整个工程设备项目的生产和施工。
它与转包中把部分单项工程设备转包给其他承包人的主客体不同。转包是指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的承包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而联合承包是指招标单位与各承包单位之间的直接经济关系。
报价技巧:
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指的是一个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项目内部各个部分的报价,以期望在不提高总价的条件下,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这种方法在工程项目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对于工程项目,一般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
对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
即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条款(如某规范规定)作某些变动,价可降低多少……”,报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采购方。或是对某部分工程提出按“成本补偿合同”方式处理,其余部分报一个总价。?
增加建议方案 :
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出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这时投标者应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仔细研究,提出更合理的方案以吸引采购方。
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这种新的建议方案要可以降低总造价或提前竣工或使工程运用更合理。但要注意的是,对原招标方案一定要标价,以供采购方比较。增加建议方案时,不要将方案写得太具体,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
防止采购方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承包商。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或过去有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因为投标时间不长,如果仅为中标而匆忙提出一些没有把握的建议方案,可能会引起很多的后患。
1、含义不同。
多方案报价法: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一些条款不清楚或不公正或技术要求苛刻时采用的方法。
增加建议方案:是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投标人可以另行提出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
2、要求不同。
多方案报价法:按原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一个价,同时再提出如果某某条款做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数额,这样因降低了总价可以吸引招标人。
增加建议方案:根据自己的方案对原设计方案和建议的方案,都进行报价。
3、优势不同。
多方案报价法:采用多方案报价法的投标单位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扩大了中标机会。
增加建议方案:适合于招标文件的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情况,投标企业通过多方案报价,既可提高中标机会,又可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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