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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应当如何来判定?

小肉包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当事人是指

近日,一女子在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后还手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这个事件之所以迅速冲上热搜第一,主要原因在于,事件中,女子连遭熊孩子打扰,熊孩子家长仗势欺人动手打人。最后,认定“互殴”的处罚结果引来网友热议。

网友不理解,被打还手,为什么是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到底互殴和正当防卫区别在哪里?下面,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在法律上,对于互殴的定性是很明确的,互殴是指当事各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在客观上都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在现实中,对于互殴的认定,一般是在当事人有能力逃跑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打架。如果发生被他人追打的情况,第一时间选择逃离,逃离之后再想办法报警,如果能逃离却仍然选择和对方纠缠殴打,则可以被认为是互殴。

所以,办案机关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认定正当防卫行为,一般会以追打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就是指,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你是正当防卫。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些了吧,我们再回到开头这个话题,就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后还手的事件,做一个小分析,这样更便于理解:

先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今年的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C6276次高铁列车,后排为三名小孩两位大人。其间小孩一直在玩游戏,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扰回头制止,却遭到家长辱骂,双方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反击。事后,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

办案机关给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并对其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另据悉,“熊孩子”家长被处500元行政罚款。

这个处罚结果,该女子已经联系了律师朋友开始行政复议了。女子在网上发博文表示,“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句话,直指人心。

并且网友对这个问题反应很大,表示完全不理解,很同情女孩,希望严惩这对夫妇。

有的网友说,不和解,不能纵容这对夫妇;

有的网友很愤慨,被打了不能还手吗?现在怎么这样了?

有的网友也认为是和稀泥,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就定为互殴;

还有的网友认为,女子不应该被罚200元,表示不理解。

……

我们从案例来看,年轻女子在争执过程中,尽管她是受害一方,但到后来被激怒了,言辞也比较激烈,特别是在被熊孩子母亲掌掴后,选择了出手还击,而不是报警或是逃跑回避,仅仅从性质上来看,被定性为互殴是没有问题的,不属于和稀泥。

关于罚款问题,既然被判定为互殴性质,双方都会受到行政处罚。谁先动手、谁先挑衅等问题并不是治安案件的免责条款,只会影响行政处罚的轻重而已,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双方都受到了处罚,一个罚200,一个罚500,也是合乎情理的。

正如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这个过程就是互殴,因为双方的行为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该律师还认为,从处罚的金额来看,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警察处理的尺度是得当的,合理合法。

所以,法律是法律,同情是同情,出现了问题还是需要按法律角度和程序去处理的。

正当防卫和互殴的界限应当如何来判定?

说实话,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也是很感慨,但不管怎样,同时也希望这类家长增强个人素质,给孩子做一个良好的榜样,学会正确的处理孩子问题,这样才有利于他们成长。

也要加强对熊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在公共场合的的意识和责任感才行。因为社会的安定,需要每个人付出努力,大家都努力了,社会就和谐了,不是吗!

受害者和被害人的区别在于性质不同。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其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是自诉人,处于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诉讼当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不是诉讼当事人,只作为一般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但又享有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受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民事起诉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提出回避申请,需要说明理由。如果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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