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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和领养的区别

百变鹏仔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子女收养人

收养和领养有什么区别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和领养的区别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收养”和“包养”的意思一样吗。

一、收养和领养有什么区别?

领养与收养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称谓不同,领养又称“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在旧中国,领养是为了“传宗接代”,“祭祀祖先”,“养儿防老”。新中国也允许领养子女,其目的是抚养和教育下一代。

二、收养有哪些类型

收养有如下类型:

1.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

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

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这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

3.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有效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

无效收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收养登记审批程序收养登记审批程序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

三、收养有哪些效力

收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5.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6.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__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不是。

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包养即基于一定经济交易的以交往或性为筹码的亲密关系,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为了钱形成交往关系。包养与小三、二奶、情人,往往容易混淆,概念重叠。通过构成基础,较容易区别:小三:多是基于一定感情基础的婚外情,可与金钱无关。二奶:多是基于金钱关系的婚外情,同时可能伴有感情。情人:多少基于金钱关系的长期亲密交往,双方可已婚,也可能未婚。包养,被包养称为傍大款,是一种公款或私人赞助,以金钱物质为基础,以维持较长时间的关系,出资者和被包养者通过类似商业协议的包养协议达成共识,被包养者的生活费用大多由包养者所提供,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变相的交易,但有些亦有爱情基础,尤其是古代中国和欧洲上层社会,由于多为包办婚姻,不少人都有婚外情人,有些就是包养性质的,例如男性包养的宠婢、男宠和没正式婚姻关系的情妇等。

抱养,指抱来别人家的孩子当自己的孩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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