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合同解除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阶段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
(2)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不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法定终止条件之外,约定其他的终止条件;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中,除法定条件外,双方可协商一致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或解除合同。此外,二者法定条件的内容也完全不同。
(3)预见性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而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预见。
(4)适用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较高,更多的体现社会法的性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劳动合同解除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点,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则和精神。
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的区别
电信宽带取消和暂停有区别,取消就是注销,就是不在使用的意思。暂停就是
暂时用不着,短时间内不需要了,过段时间在用,办理暂停或停机保号业务免去了重新安装宽带的麻烦,更方便以后使用。
办理这两种业务,都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去营业大厅办理。
(原答案是一年前写的,现在看起来很绕,所以更新一波,写个清晰一点、拿来就能用的答案。)
停止条件(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的发生,受到条件的限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停止/延缓的是“效力的发生”。
解除条件: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效力的持续,受到条件的限制,条件成就时,权利消失、义务解除。解除的是“已经发生的、持续中的效力”。
所以,判断一个条件究竟是停止/延缓条件,还是解除条件,首先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已经发生(当事人是否已经实际开始履行)。如果效力未发生,其中起作用的条件,只能是停止/延缓条件;如果效力已发生,就只能是解除条件。 -----------------分割线-------------------- (原答案)一、前排的回答似乎都没突出问题的核心。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为什么会在「停止条件」这个地方产生疑问。
二、为了创设出题主的疑问我们先望文生义一下:
1.解除条件,是指条件成就时,法律效力消灭或解除。 这样理解似乎蛮合乎情理,「解除条件是让法律效力解除的条件」。嗯,那么继续。 2.停止条件,是指条件成就时,法律效力发生或开始。 麻痹,你耍我!按照刚才的逻辑,难道不应该是「停止条件是让法律效力停止(延缓)的条件」吗?但是他们举的所有例子都是法律效力开始产生了呀,怎么我理解上是法律效力停止或延缓了?好,疑问产生了。三、产生疑问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分类标准」模糊不清
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是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第一大类,其分类标准不同学者有不同提法,但意义没有区别,比如: 1.条件对于法律行为本身所起的作用。[1] 2.条件对法律行为所生的限制作用。 [2] 由此可见,在这里的分类标准是「 条件的限制作用 」,具体而言,是「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作用」。 然而,在上面导致疑问的分类标准是什么?是「 条件成就的作用 」。四、两种标准的比较
(一)以「条件的限制作用」为标准(通说)
1停止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意即:法律行为效力现在没有发生,其原因是条件的设置对效力的发生产生了限制作用,这种限制作用表现为「你的效力目前暂时停止/延缓,等我条件成就了,你的效力就发生」。在这里,一种不确定性表现为:沉睡的雄狮是否能够苏醒。 2解除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消灭或解除的条件。意即:法律行为已经持续生效了,但因为条件的限制,在将来可能会消灭或解除。而为什么现在没有消灭或解除?因为条件的设置对效力的消灭解除产生了限制作用。其限制作用表现为「你暂时发生着吧,等我条件成就了,消灭你」。在这里,一种不确定性表现为:当下的繁华能够维持多久。(二)以「条件成就的作用」为标准(导致疑问和谬误的标准)
1停止条件,是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看,这样一表述就出问题,「成就」、「生效」这些词语怎么也联系不到「停止」上去,所以理解不了「停止条件」、「延缓条件」这种提法。 2解除条件,是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消灭或解除的条件。这样来理解其实是顺理成章的。实际上,「条件是否成就」标准所做的分类是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五、更深层的疑问:「现在」与「将来」
即使使用我们上面提到的通说标准,似乎仍然觉得有牵强之处: 停止条件是针对现在的状态,解除条件是针对将来的结果。为什么要设定这样一种效果不统一的标准呢? 产生这种疑问的原因之一在于仍然将「条件成就」带入了通说标准中;原因之二就是思维进路不对,本来应该先分析存在何种法律行为,再分析限制作用,而错误地倒置了这种顺序。举例说明: 1.甲乙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考上大学,乙就把自己的戴尔外星人笔记本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甲。 分析思路: 1此处包含法律行为:买卖合同; 2条件的限制作用:暂时停止合同效力; 3此条件是停止条件。 2.甲爸一直租赁乙爸的房屋,每年租金100元。双方租赁合同约定:若甲毕业后回老家工作,甲爸就退房。 分析思路: 1此处包含法律行为:租赁; 2条件的限制作用:租赁合同有可能解除; 3此条件属于解除条件。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发现,为什么会存在「现在」、「将来」的区别和疑问?因为法律行为本身林林总总,有的是即时设定,还未生效(如上例中的赠予);而有的则是早已存在(如上例中的租赁)。所以正确的思路应该是首先分析法律行为,再看条件的限制。 其实,在条件的概念中就已经反复强调了其核心是法律行为。什么是条件?条件是当事人自己选定、将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而条件的本质是什么?是法律行为效力的付款,从概念体系来看,「条件」一节往往也置于「法律行为」章节之后。因此,这里的核心点就是法律行为,只有把法律行为作为起始点来分析才能保证基本方向的正确性。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