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的区别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的区别如下:
1、两者着重点不同;
2、交通事故包括交通肇事;
3、两者的法律适用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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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交通事故诉讼流程如下:
1、起诉,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受理,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5、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
6、进入判决和裁定阶段,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出执行申请。
该由谁承担起诉交通事故的费用
先由原告缴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起诉交通事故的诉讼费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则由法院按照比例判决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医疗机构即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明文规定为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单位主体,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问题时,不能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来认定或处罚。
如果医疗机构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只能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
联系:
我国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可见,要认定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还要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一般认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应尽的医疗职责。
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也是相符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前提。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就医疗事故而言,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积极实施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本应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诊疗护理工作,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以至于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扩展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
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