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销制造企业和贸易出口公司的一般贸易下出口退税如何核算和有什么区别?
自产自销企业必须自己有进出口权,而且是具有必须有退税权,才可以做退税。
而且相对一般纳税人的进出口公司来说退税比较麻烦,时间也比较长。所以有很多工厂不愿意自己做退税。
而给一般纳税人的进出口公司,操作方式也比较灵活,而且是先把退税部分金额先垫付给工厂,让工厂资金流动周转更快。当然中间操作需要更加专业的一般纳税人公司进行操作,可以减少很多麻烦。
但是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出口退税是按照货物的进项做退税。
扩展资料:
出口退税在不同企业登记方式也有不同,如下: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
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以国家实时政策为准)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
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参考资料: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缴消费税的区别
自产零序电流就是接在三相TA零线(N)上。利用三相对称原理,正序、负序电流相互对称,各相相差120度,在零(N)线上互相抵消,没有正序、负序电流分量。而零序电流三相方向同方向,零线(N)上有三掊的各相零序电流。将零序电流元件接于保护流变TA中心线(N)线,若有零序电流,就会通过该元件,自动产生零序电流,所以称自产零序电流。外接零序电流通常接于一次设备如变压器、发电机等中性线上的TA,这里只流过零序电流。相对于保护TA,它是另外的设备,所以称作外接零序。\r\n自产零序电流和外接零序有本质的区别,变压器的零流保护最好用外接零序电流,也就是最好装一个零序电流互感器\r\n\r\n要是装一个零序电流互感器,灵敏性应该是可以满足的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移送适用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因此,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的,不属于销售环节等,不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在委托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用于连续生产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准予抵扣。
扩展资料: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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