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办和移交的区别
“转办”和“移交”在含义、手续和重要性上存在一些区别。
1. 含义:转办是普通程序,通常是由于一些原因,将某项工作或者任务交给另一个机构或部门处理。而移交,特别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中的移交,是指将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交由司法机关执行。
2. 手续:转办的手续相对简单,不一定需要完成信访程序。而移交通常需要完成一些必要的程序,如制作移交手续文书,详细列明移交的事项、理由、移交时间等,并双方签字确认。
3. 重要性: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转办不一定必须完成信访程序,而交办必须完成信访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中的移交则显得更为重要,它标志着行政机关将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交给司法机关执行,以保障处罚决定的实现。
总的来说,“转办”和“移交”在含义、手续和重要性上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线索移送和案件移送区别如下: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案件移交是指受理案件的部门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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