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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方略:毛泽东蒋介石都推崇的治军之法

泡在奶味里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9#综合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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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蒋介石则明确表示要师承曾国藩,要求国民党军队中的将领必须“认清历史,效法曾胡”。连毛泽东这样的无产阶级军事家,早年时也曾有“近人之中,独服曾文正”的话语,可见对其影响不小。

以曾国藩为代表的湘军统帅们,在战争的实践中所形成的以儒家学说作为建军、治军之本的军事思想,对晚清及以后的军事活动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1. 以忠君卫道作为建军宗旨

曾国藩继承了传统的儒家思想,特别是程、朱理学的说教。他推崇封建礼教至高至深,把忠君勤王和捍卫封建礼教作为他的建军宗旨。

曾国藩的整个治军方略,都贯穿着他所坚持的封建伦理纲常。他在组建湘军时,其捍卫封建礼教的建军宗旨,就在他出师衡州时发布的《讨粤匪檄》一文中表达得异常明确。曾国藩十分了解中国士大夫乃至一般民众的特殊文化心态,针对太平天国独尊上帝的宗教大做文章,提出了要维护名教,他说“自唐虞三代以来,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而太平军之所为,“举中国数千年礼仪人伦诗书典则一旦扫地荡尽,此岂独吾大清之变,乃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他以此来号召那些受封建礼教熏染的士大夫们或从军,或参战,或出钱出力,支助湘军,“以卫吾道”。曾国藩的动员令,确实起到了显著的效果。一时间那些受封建传统观念熏陶的学人士子、农夫山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汇集在曾国藩的旗帜下,成为了镇压农民起义的马前卒。

他提倡忠君卫道、以儒家学说治军的这一宗旨还贯彻在选将、募兵、军队管理以及协调军内外关系等方面。

曾国藩治军把选将作为第一要务,他说,“行军之道,择将为先。”他的选将标准是德才兼备,智勇双全,而把德放在首位,并把德的内涵概括为“忠义血性”。他提出,“带勇之人,该求我党血性男子,有忠义之气而兼娴韬钤之秘者,与之共谋。”又说“带勇之人,第一要才堪治民,第二要不怕死,第三要不计名利,第四要耐受辛苦。”“大抵有忠义血性,则相从以俱至,无忠义血性,则貌似四者,终不可恃。”曾国藩认为,“忠义血性”的将领主要应从既受封建礼教熏陶又少官场恶习的儒生士子中去选择。罗尔纲在《湘军兵制》中统计,凡姓名、籍贯、出身、职务可查的湘军将领179人中,儒生出身的104人,占58%。以如此众多的儒生为将,这在历代军事史上都是罕见的。

将清朝的世兵制改革为募兵制,也是曾国藩建立湘军的首要一着。他说,“数年来痛恨军营习气,武弁自守备以上无一人不丧尽天良。故决计不用营兵,不用镇将。”因此,他组建湘军时,主张不在市民而在乡农中招募兵员。其用意就是乡农中招募的兵员朴实壮健,有利于灌输封建的忠义伦理思想和便于适应艰苦残酷的战争环境。曾国藩还规定,“招募兵勇,须取具保结,造具府县、里居、父母、兄弟、妻子名姓、箕斗清册。各结附册,以便清查。”凡无保者,概不招募。曾国藩的这一做法,完全是承袭了明末抗倭名将戚继光的募兵思想。

曾国藩对绿营的编制方面也进行了改弦更张。湘军的编制以营为基本作战单位,营以下设哨,哨以下陆师为队,水师为船,马队为棚。湘军之始,营以上不再设官,各营全辖于曾国藩一人。其后营数增多,才有统领和分统的称谓。曾国藩要求以将必亲选、兵必自找、层层节制的原则组建军队,自统领至兵勇都是逐级进行募选,改变了绿营中“兵与兵不相知,兵与将不相习”的弊病,但也明显暴露了建立私家军队的用心,并从此就开创了近代中国“兵为将有”的先例,军阀拥兵割据的局面也就初显端倪了。

摘要:蒋介石则明确表示要师承曾国藩,要求国民党军队中的将领必须“认清历史,效法曾胡”。连毛泽东这样的无产阶级军事家,早年时也曾有“近人之中,独服曾文正”的话语,可见对其影响不小。

曾国藩方略:毛泽东蒋介石都推崇的治军之法

2. 以仁礼忠信作为治军之本

曾国藩在治军方略上苦费心机,主张用儒家学说治军,即用封建伦理纲常去教育官兵,以仁礼忠信作为治军之本去陶冶官兵,他的目的就是要以此来维系军心,培植出一支完全绝对服从于自己的私家军队。所以他认为,“用兵者必先自治,而后制敌。”

戚继光说过,练兵必从军礼训练入手,“军中名分,须从军礼为始”。曾国藩十分信服这一原则,他在日记中写道:“孟子曰:‘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守是二者,虽蛮貊之邦可行,又何兵勇之不治哉?”因此,他明确指出:“带勇之法,用恩莫如仁,用威莫如礼。”很明显,曾国藩治军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孔孟的“仁”、“礼”思想贯穿于官兵的头脑之中,把封建伦理观念和尊卑等级观念融合在一起,将军法、军规与家法、家规结合起来,用父子、兄弟、师生的关系弥补军中上下尊卑等级关系的不足,来减少军中官兵之间的摩擦和抵触情绪。他说,军训之义有二:一曰训营规,二曰训家规。营规是指点名、演操、巡更、放哨,家规是指禁嫖赌、戒游惰、慎语言、敬尊长。若营官能“待兵勇如子弟,待人人学好,个个成名则众勇感之矣”。这样,士兵也就会像子弟对父兄那样忠义孝敬。对将帅的选拔和培养,曾国藩更是极力用仁礼忠信去进行训导,使之成为忠将和良将,以无负君父、国家之望。曾国藩还强调,军营主要是靠将帅的以身作则,做出榜样,以影响兵勇的言行。

曾国藩还提倡“独仗‘忠信’二字为行军之本”,他要求对军队进行教育,“第一教之忠君,忠君必先敬畏官长”。士兵不尊重长官,下级不服从上级,这便是不忠的表现。“信”是处理协调同级关系的准则,曾国藩说,“信以施于同列”,就是要求将帅之间、兵勇之间能够相互信赖,遵守信用,彼此团结,同舟共济。他把“诚”与“信”相联系,还说“诚便是忠信”,“驭将之道,最贵推诚,不贵权术”。

作为将帅的行为准则,曾国藩提出了“勤恕廉明”四字,即“勤以治事,恕以待人,廉以服众,明以应务”。鉴于湘军中普遍存在的骄矜之气,他对诸将帅还以“谨慎”二字相勉。他谆谆告诫部属,务必守个“谦”字“慎”字,戒骄戒惰,从而避免打败仗,招灾祸。另外,曾国藩又强调了传统的“爱民”说,要求将帅对兵勇以“仁礼”相待的同时,还要求军队对百姓以“仁礼”相待。他声称,“官不爱民,余所痛恨”,“爱民为治兵第一要义,须日日三令五申,视为性命根本之事”,“做官以不要钱为本,行军以不扰民为本”。从曾国藩治军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准则在湘军中的实行,的确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3.以“致人而不致于人”作为战争指导原则

曾国藩所统帅的湘军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过程中,其指导战争的思想核心是“致人而不致于人”,“慎战”是其基本作战方针,“以主待客,以静制动”,在战略上取攻势,在战术上取守势,是其战略战术的表现方式。

从湘军和太平军当时双方力量的对比来看,湘军的数量长期不如太平军,双方所用武器基本处在同一水平上。出于消灭太平天国的目的,在战略上必须采取攻势,由此曾国藩确定了沿长江进军直下金陵的路线。又虑于太平军数量多,并占据了武汉、安庆、金陵等要地,其主力又长于运动战,所以曾国藩认为,湘军想攻取战略要地,在战术上必须深沟厚垒,以主待客,以静制动,以逸待劳,稳扎稳打。他要求湘军在包围坚城后,不应急攻,而应先筑起围城坚垒,一方面耗尽守城军队的粮食,另一方面又以此吸引援军解围攻坚,使其“如飞蛾之扑烛,多扑几次,受创愈甚”。待敌消耗殆尽、疲惫不堪之时,再与之战,如此就能“成功愈易”。这就被称作“结硬寨打呆战”的作战方法。

军统家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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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强国安,泱泱华夏,一瞥一捺是脊梁。”作为守卫国家边防、保护国家利益的中坚力量,军人是全社会备受尊重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那么,有关于军人权的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不妨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01

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 1.“明知” 指现役军人配偶的出轨对象通过各种方式、渠道知道自己正在交往的对象是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结婚、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应认定为“明知”。“明知”下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大。 2.“现役军人” 本法条所涉及的与军人有关的主体均是围绕现役军人展开的,即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但在婚姻问题上仍然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02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需要注意的是: 1.“暴力”: 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人身施以殴打、伤害、捆绑等行为。 2.“威胁”: 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 3.构成要件 (1)该罪名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作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2)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于军人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行为的制止,不构成该罪名。

03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 “招摇撞骗”: 是指假借军人名义到处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人民军队的信任、爱戴进行欺骗活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例如,冒充军人身份以招兵的名义骗取青少年财产、冒充军人骗取军人相关待遇等

04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注意的是: “情节严重”: 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以及雇用多名多次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等情况。 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其军人身份而故意的,且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戴笠把特务组织称为团体,以团体为“家庭”。他的口号是“团体即家庭,同志即手足”。特务分子都是这个家庭的成员,都称同志,都是兄弟姊妹。戴笠本人则以封建式的家长自居。这个家庭的成员如违反了纪律,即犯了“家规”,戴笠即以家长身分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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