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什么?它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依法领导政治、主导国家权力。作为执政党,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当然有一个领导政治发展的任务。执政党不可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和责任。任何国家的执政党都对政治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中国***也不例外。中国***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对政治实行领导,或者坚持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领导,都是极为正常而必须的。具体而言,执政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在于实际拥有和运行国家的权力,使国家机器根据执政党所设定的目标运行。执政党往往通过其政策来表达其意志。但是他们的意志转化为社会的现实,需要必要的中介。这个中介主要就是国家。执政党总是依法通过对于国家的作用,进而实现其管理社会的意志。国家是执政党管理社会的组织工具。
当然,执政党对于政治的领导和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是随意的,也必须遵从法治的要求,依法做出政治领导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担负起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二、积极主导立法。立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起点,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哪一个政党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也就掌握了国家发展的大方向。因此,执政党必须关注立法,并主导立法发展。随着法治的发展,立法权的重要性将得到进一步突显。它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重大影响。因此,西方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执政党才会以其占有立法机关多数席位作为其执政的标志。
在我国,中国***的依法执政如何得到贯彻和实现,通过对立法权的控制、主导和行使,无疑是重要的途径。这既是当今世界政党政治的惯例,也是实现依法执政所必须。因为执政党对于立法权的主导,必须是依法主导,把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度上升为国家法律,使立法会体现执政党的政治主张,帮助执政党全面实现其依法执政。
三、努力确保执法。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了,执法就是关键;只有法律被很好地执行了,法律所设定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作为执政党来说,关注立法这一首要环节,固然是正确的,但是它还必须关注法律的执行。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再好的立法也是一纸空文,没有实在的意义。执政党的政治意图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客观现实。
执政党确保执法的方式和途径都是多样的。首先,执政党可以通过自己党员的作用确保法律的执行。在现实社会中,大量的执法官员都是***员和党的干部,他们的带头执法和良好执法必然有助于实现法律,必然有助于实现党的政治主张。只要中国***的每位党员和党的干部都确保法律的良好执行,法律当然就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其次,执政党还可以监督法律的执行。它随时可以就执法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具体建议;更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对既有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也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或废除旧的法律来影响执法,改革执法,从而确保法律的良好执行,确保法律符合执政党的方针政策。
四、自觉遵守法律。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是以自觉守法作为保障的。如果执政党的机构和党员不能严守法律,法律就必然遭到破坏。受到破坏的法律,其蕴涵的政治意图当然就无法实现。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实现自己政治主张的需要。因为立法本身就是在执政党的主导下进行的。任何执政党没有理由拒不遵守自己主导下制定的法律。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在立法上的政策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是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执政党是社会的政治主导力量甚至是领导力量。执政党的守法情形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守法状况。执政党良好的守法是一个社会守法的表率,它对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示范的意义。对此,执政党的领导干部和每个党员都应有自觉的认识。尤其是对于纪律严明、身份明确的中国***党员和领导干部来说,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
行政和执政的区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 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 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 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