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和企业有什么区别,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个体户与个体合伙有什么区别
一、个体和企业有什么区别:
1)雇员限制不同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有限制,包括经营者本人、请帮手和带学徒等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八人;企业没有从业人数限制。
2)民事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没有注册资本或最低出资限额要求,也不用验资,是以家庭或本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企业)有最低出资限额,并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这点是一样的。
3)登记辖区不同
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个体工商户不行。分支机构可以与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也可不是。
4)转让与变更不同
企业可以转让经营,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如果转给他人只能注销后由接收人重新登记。企业可以随意变更投资人(股东)与法人,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家庭成员中进行上述变更。
5)纳税
个体工商户一般实行定额税(固定税额),企业一般实行比率税。
二、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
总体上讲企业与公司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只是公司的概念的范畴要小于企业。企业不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而且还包括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等。
如果这里的企业仅指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主要是前者为无限责任,后者为有限责任;前者规模小些,后者规模大些。
三、个体户与个体合伙有什么区别:
1)出资人数不同
个体工商户是一个人出资或家庭以一个人名义出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是两个人以上出资。
2)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是一个人承担民事责任与风险;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分担民事责任与风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3)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而个体工商户不允许转让。
你的问题中,
有些概念模糊,如,个体和企业,个体包含个体工商户,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
有些外延界定(分类)不清,如,企业与公司,是包含于的关系,有交叉,分类界限模糊。
所以,有些分析的区别也很牵强或所指不明,只能做参考吧。
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现在个体户不是也可以合伙开吗?合伙的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由于我国对于独资企业的定义,让很多人时常分不清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觉得这两者是一样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客观:个体工商户下的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与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并列为合伙的三种形式。个人合伙的成立应当订立协议,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合伙可以拥有字号并经核准登记,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活动,并由合伙人执行和监督,也可以推举负责人由负责人进行管理控制。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协议或按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比较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其一,合伙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合伙内的自然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并且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联合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其二,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共同投资是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合伙财产的初始方法。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投资的数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其三,合伙是基于合伙人的共同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进行经营活动,因而合伙人除共同出资外,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合伙经营的盈亏,由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其四,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对于合伙债务,则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债务人,对外不仅以出资作为承担债务的基础,而且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相较于合伙企业来说,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其一,个人合伙的合伙人资格有限。对比《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其二,个人合伙的出资范围较窄。个人合伙的财产可以由资金、实物、技术等构成。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64条的规定,即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且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经营场所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伙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合伙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合伙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合伙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执行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
4、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5、新合伙协议书;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入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新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新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
答: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除名?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退出合伙企业?
答: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条件;
2、退伙后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退伙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4、合伙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十五日内。
问: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
答: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增加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分行业,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整(你们是三个人,每人一万,实不是大数。不要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相当严且注册资本不低于十万,详见公司法)。其在税务上比较容易申请查账征收。工商每年交年检费,无须按月交管理费。(其税务成本主要有,财务人员工资,二年一次的税审支出,工商及CA年检,社保实为自己受益可以忽略)
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对公司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要注意,是无限连带清偿哦!在税务上一般定额较多,也可定率。工商同公司。税务上接近公司,所以建议不选这种。
个体工商户,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定额的国、地税相应税目。
初期税务成本以个体工商户为最少,如不计发展因素,则用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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