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阅和查阅的区别
察阅是有审阅的意思,查阅是把书刊、文件等找出来阅读有关的部分。
清代王士_《居易续谈》:“臣奉命巡视西域,前往西山一带查_。”清黄六鸿《福惠全书·莅任·亲查阅》:“到任之后,一应城池仓库,皆职掌所关,俱宜次第细加查_。”
指的是抽阅书刊、文件等有关部分。如:找出文件把有关规定查阅清楚。
搜寻与搜查有以下区别:搜寻的实施主体是普通的人们进行的一种寻找活动,而搜查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针对怀疑具有犯罪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的行为,不论被搜查人同意与否都没有影响。搜寻往往指的是在大海上或者是在户外失踪的人,而寻找往往记者执掌的是人,也是找的物品,而且范围相对要小一些。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搜查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的法律凭证;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场,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其他无关的人不得在场;
6、进行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搜查是侦查中获得证据的重要手段,搜查的情况直接关系证据取得的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捕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下一步的侦查方案如何确定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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