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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什么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22)阅读数 8#综合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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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权力给人的印象是黑暗的,有时是邪恶的,但只要运用得当,权力就能够成为一种积极的力量,把人类引向正义所希望的理想境地。一、关于权力的定义人们之所以把权力同社会的阴暗面联系起来,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对权力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权力是一种无需被领导者默认的强制性的力,这就象屠夫对羔羊的权力,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力,狂热的宗教徒对受迫害的异教徒的权力。这种现象在历史上不胜枚举,它构成了人类对权力恐惧的根源。然而,在当代学者对权力范畴的研究中,权力的这种内涵在很大程度上被抛开,或者仅仅是作为权力本身的一个侧面。但这种认识仍然是人们对权力的一种最基本的理解。比如说有人从博弈论的角度给权力下定义,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集团所拥有的支配他人或其它集团的力量。掌握权力的人或其它集团可以在损害、牺牲他人或集团利益的基础上,而获得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目标。美国学者彼得·布劳从控制论的角度,认为权力是通过否定性制裁而施加的控制。J·马里顿在《民主与权威》一书中把权力看成是一种支配力量,认为支配者可以通过权力去强迫被支配者。关于权力概念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把权力看成是一种关系。《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伯恩斯在《领袖论》中对这个观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伯恩斯认为,权力有两个必备条件,动机和资源。二者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动机,资源的力量就会减少;缺少资源,动机就会成为空谈。二者缺少任何一个,权力就会崩溃。因为资源和动机都是必需的,所以如果两者都缺少,权力就会变成虚无缥缈和受到限制的东西。伯恩斯梳理了历史上关于权力的理解,认为“我们不能把权力仅仅理解为财产、实体或占有物,而应把它看作是两个或更多的人去开发另一个人的动机基础的关系,并在运用权力过程中带来更多的的资源,把大多数人的行为引向自己的轨道。权力的活动场所不再是权力精英、杰出人物或具有合法性的人的唯一场所。权力是普遍存在的,它贯穿于人际关系中。”伯恩斯由此更进一步作出阐述,提出自己的权力定义。“拉斯韦尔和卡普兰认为,权力必须同人们所重视的事物发生联系。我认为,权力必须同行使权力者所重视的事物发生联系,只有在必要时,才会与权力承受者的要求和价值观产生联系。肯尼思·简达对权力下的定义是:‘使他人改变其行为以符合规定行为模式的能力。’对此我表示同意,只是这些行为模式有助于实现权力行使者的目的。安德鲁·麦克法兰认为:‘如果领袖带来了他所期望的变革,那他就在行使权力。如果领袖带来的变革是他所不期望的,那他就是在施加影响,而不是行使权力……’我认为,‘影响’这个概念是无需存在的。以我之见,领袖是非常特殊、非常受约束,但可能是最有发言权的权力拥有者,其判断标准是根据所期待的‘真正变革’最终完成的程度。罗德里克、贝尔及其他人认为,权力是一种关系而非实体。实体是一种‘可以嗅到和触摸到或可存放在一个小桶里’的东西。我同意权力是一种关系,但我认为某些实体(部分‘权力基础’)是关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而至于这种实体是一桶啤酒、一桶炸药还是一桶墨水则无关紧要。”当然,伯恩斯自己也承认:“作为权力的操纵者和牺牲者,2000多年来,人类一直在探索权力的奥秘,但是权力的实质仍让人捉摸不透。目前还没有人像科学家研究原子弹那样,掌握住权力的秘密。可能事实就是这样。”[4]把权力看成是一种能力的观点也比较普遍。马克斯·韦伯把权力看作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5]他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罗素在《权力论》中基本上也是把权力界定在这样的范围之内。“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6]很显然,罗素把权力定义为实现意志的能力。当代的组织理论界给权力下定义花费了许多精力,“一个不太严格的定义是,权力是一个人让另外的人做这样而不做那样的能力。尽管这些人反对,它仍能对之发生作用。”迪恩·乔斯瓦尔德认为权力的这种定义是以竞争为前提的。“这个定义假设了握有权力的人和服从权力的人具有竞争的目标。服从权力的人确信顺从不符合自身利益,不会自觉自愿地顺从掌权人物的要求。能够帮助拥有权力的人实现目标的东西不会帮助服从权力的人实现自己的目标。”他对之进行了修正:“怎样考虑权力才能使它不以竞争为前提,而有助于合作呢?权力被定义为对于受到尊重的能力的掌握,或者同样地,定义为影响别人奖赏和价值的能力。能力本身并不赋予权力,它要为人所知并受到别人的尊重。”[7]综合各家的观点,权力有这样几个显著特点:强制性。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强制性。当权力强加给对方后,对方必须服从,否则就会有或大或小的直接与间接的惩罚性的后果。这是权力最本质的特征。权力虽然是一种资源,但它同一般性的物质资源有本质的不同。资源必须与个人的动机联系在一起,才能转变为权力;或者说,资源只有被利用,权力才有存在的可能。如果政治家或国家不活动,权力的要素也就毫无意义。正如民谚所称,“有权不使,过期作废。”对已有的权力不使用或使用不当,权力会在顷刻间消失。

权力与权利区别在于

一、权利和权力有什么区别吗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

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2、强制性不同。

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权力是什么

二、权利和权限的区别

1、权利,权能和权限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三者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是以权利为中心而连接在一起的。

2、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资格,行为与否的自由,行为的合法性 ,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主张。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者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

3、权利作为近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概念,内涵十分丰富,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对权利的概念做出解释。要对权利的概念和内涵有科学的界定,首先要能认识权利的本质。所谓权利的本质,就是权利区别于其他法学范畴(如义务、权力、规则、强制)的基本属性。我们可以大致区分出关于解释权利本质的几种传统倾向,即将权利分别看作道德资格、自由、意志、利益、法律赋予的某种力量和能力等。

4、来看中国现代对于权利的定义和解释。夏勇先生对权利的要素及定义方法做了阐述。他认为,权利的本质是由多方面的属性构成的。对于一项权利来讲,必须有一些最基本的要素存在。主要包括: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五个方面。在此,简单叙述如下:

5、首先,一项权利的存在必须以利益为内容。因为权利的成立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权利之得以成立,也是由于利在其中。

6、其次,一种利益要成为权利还必须有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要求,否则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7、再次,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凭籍,就是要有资格提出要求。然而一种利益、主张、资格的成立还要求具有包括权威和能力两方面权能。

8、最后,权利还包括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某种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威胁。如果某人被强迫去主张或放弃某种利益、要求,那么,这种主张或放弃本身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夏勇先生提出,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

9、权能,即为权利所具有的功能,借用物理学上的说法,就是权利能够做功的能力。是指权利内在所具有的,有益的功用和效能。权能的定义本身就决定了其具有的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10、权限,是权利被法律限定的范围。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都必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为限。因此,法律对国家公权和个人似权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把国家和个人的行为自由都限制的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其各种权利相互间的矛盾冲突能够最小化。

权力与权利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权力是指根据一定的规定和规则来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这里的“能力和力量”,是指对不服从者能产生惩罚的威胁。权力现象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如企业内部的厂长经理对其职工的管理权力;各种社会团体内部的领导者对其成员的组织和管理权力等;

权利是指国家的法律或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初中《道德与法治》中所讲的权利主要是指国家法律赋予人们的权益和资格,即公民权利。

2、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

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量,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力量以及相关规定对其实行惩罚。而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3、是否与义务相关联不同:

权力的实现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关联。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

4、享有者的范围不同:

公民权利是任何公民都具有的,而公共权力则只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5、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

国家权力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权利代表的是个人利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权力与权利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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