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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23)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残疾视力

分类: 烦恼 >> 家庭关系

问题描述:

残疾的等级怎样划分?

解析: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 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 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 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

⒈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自: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⒉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表1-1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好眼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关于残疾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二 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⒈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⒉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⒊单纯的语言残疾。

不分级

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听力损失程度

聋 一级聋 ≥91dB

二级聋 90-71dB

重听 一级重听 70-56dB

二级重听 55-41dB

注:

1.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2.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

3.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智力残疾 :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

(极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

(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注:

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量得到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即:IQ-智龄/实际年龄×100,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四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 精神残疾 :

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残疾包括:

①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②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

(极重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二级

(重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三级

(中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级

(轻度)

《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以下情况不属于精神残疾范围:

1) 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

2) 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1分"或个提均被评为"0分"的。

注:由于对《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的使用,需要专业的精神病医生来操作,为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或误会,这里不公布《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请原谅!

残疾等级是指对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而确定的等级。企业职工的残疾等级程序一般是指企业职工因工或非因工致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的损伤致残等级,分为完全残疾和部分残疾两种。完全残疾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较轻便的工作,其中又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和饮食起居能自理两种。部分残疾指部分丧失劳动力,可从事适当工作或轻便工作。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

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

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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