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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与民工有区别吗?

泡在奶味里10个月前 (12-23)阅读数 3#综合百科

农民工是什么级别? “农民工”做怎样的解释才合理?才是他真正的含义? 在我们今天的城市,今天的工厂,一个需要很多产业工人的地方涌进来大量的农民充实了城市产业工人的队伍。他们顶替了城市建设迅猛发展的空缺——缺少一线职工,但是这些由农民变成了城市产业工人的农民去不掉这个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性待遇,他们通通被称为——农民工。 这是一个概念十分明确的称谓,但很不好解释;农民——工人。连起来解释,应该是农民工人,也就是说,这些被称为农民工的现代城市产业工人无论你在城市当多久的产业工人,你的骨子里永远是农民。你可以长期做城市产业工人的一切工作,但你就是不是产业工人中的一员。为什么这么划分? 因为他们被称为农民工,所以他们的工资待遇都是以最低和最少为标准。最熟悉,最有力的训斥语言就是,你嫌这样的待遇不好,可以走人,想干,想填你走产生空缺的农民工大有人在。于是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讨要自己血汗钱被打得遍体鳞伤的农民工都只有自认倒霉,谁叫你是农民工。 我们以前的经历也有相同之处;五几年的临时工制度让很多工人在同样的劳动环境,同样的体力付出,但是收入就是不及正式工,待遇也不及正式工。那个时候的合同工比临时工稍好点,也就是在有机会转正的时候,有一定的优先权。跟着后面为了解决知识青年大量回城需要工作岗位的压力,又提出了大集体,小集体的工人群体区别。你想这个工作,给你解决了,但是待遇,工资都给正式工人有区别,就是你们大集体和小集体也有区别。等等细化工人等级的制度层出不穷,工人阶级被分解成了几个等级。任何一个工人只有感激,没有怨言,能有碗饭吃,就是那个时期工人的目的。身份的歧视没有比饿肚子重要,人们选择不要尊严要饭碗。 今天,这种现象落在了农民进入城市当工人的身上,他们全部被时代烙上最卑贱,最低等的标记——农民工。 真正的事实是,这些农民进入城市就应该是这个社会对他有一个统一的称谓——产业工人。为什么不给予他们产业工人这个名号?是因为产业工人有具体的相应福利待遇以及工资工种的详细规定。而用农民工来替代就可以为工厂的主人节约大量的正常开支,从而使工厂主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治方法伤害了多少由农民当工人的正当权益,有谁去认真思考过? 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体现在农民人数的减少和城市人口的增多。城市人口增多的最大群体就是进入城市的农民,他们放弃了自己的家乡,放弃了家乡的土地,进了城市,当了工人,但中国任何一个城市都给予了这些由农民变成工人的阶级兄弟一个歧视性的称谓——农民工。目的一个,让他们干最脏、最苦、最累的工作。给他们的报酬,是最少、最低,甚至不给。实际上我们就知道了为什么那么多农民工做工应得的权益一直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就在于此;我们的社会一直在产业工人这个概念里,加进了太多的歧视性方法。使工人做工的利益受到最大的剥夺。 任何一个国家工人就是工人,农民就是农民。他们的定义就是根据他们的工作对象而定义,而不是他们来自什么地方!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我们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越来越多,为什么就不能取消这些对工人(农民工)的不合理称谓,从而在工人的劳动保障、福利待遇上就一视同仁,也不会再有农民工的种种不幸发生

工人与民工有区别吗?

法律分析:1、含义不同:职工,指机关、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行政或业务工作人员。员工,多指企业中的行政和业务人员。

2、侧重点不一样:职工更有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意思,在计划经济时期,工人阶级是职工的主流。员工主要存在于公司制的企业中,员工也体现“雇员”这一劳动者与企业的雇佣合同关系,如“某某公司员工”,但鲜有“某某建筑(环卫)员工”。

3、职工是员工的一部分:员工包括的范围比较大,例如像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都是员工。职工一般指国企事业、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员工的一种。因此员工是包括了职工的。

从属性上看,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者。能取得“工资”

实质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既包括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包括了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的临时工、学徒工等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亦属职工的范畴。

从范围上说,职工存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其中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的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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