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益与净利润得区别
:(1)基金净收益中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全部以现金形式分配;(2)对已实现收益的资本利得部分,以净资产的一定百分比为限(如15%),当资本利得小于净资产的15%时,资本利得也全部以现金形式分配;若资本利得大于净资产的15%时,超出部分是否分配以及具体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
这一方案比较现行政策有如下优点:第一,此方案中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的全额分配以及一定限度的资本利得的分配保证了基金收益分配的低限;第二,取消对超出低限的收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定,使基金可以不必保留过多的现金,能加强基金资产运作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并能够避免基金在临近收益分配时大量变现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第三,基金投资者能够将投资收益有效地再投资。若基金的资本利得超出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说明基金管理人能够获取相当好的投资回报,当基金管理人选择将超出部分重新投资,使得基金持有人有机会继续获得基金管理人的良好业绩。第四,基金可以将某一年获得的丰厚利润结转到以后年份,做到以丰补歉,保证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存续期内获取相对稳定的现金收益。
此外,我们还建议不妨考虑对超出低限的资本利得采用送基金份额的形式分配,并且按照基金的市场价格折算。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目前基金因人为炒作而使价格大大高于其净资产的不正常状况。由于基金只有盈利能力较强才可以选择送基金份额的分配方式,不同于新发行基金单位,不违背管理层对新发行基金实行额度控制的政策,正如上市公司送股不违背对新股发行的额度控制一样,所以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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