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视分几种类型?
弱视的分类方法也有很多,根据病因不同弱视可分为以下几类。
(1)斜视性弱视。患者有斜视或曾有过斜视,同时伴有弱视,但无眼底异常。目前认为这是因为斜视引起复视和视觉紊乱使患者感到极度不适,大脑视皮质主动抑制由斜眼黄斑传入的视觉冲动,该眼黄斑部功能长期被抑制,形成了弱视。这种弱视是斜视的后果,是继发的、功能性的,因而是可逆的,预后是好的。但偶有少数原发性者即使在积极治疗下视功能改善也不显著。
(2)屈光参差性弱视。由于两眼黄斑部所形成的物象清晰度不等,即使屈光不正得到矫正,屈光参差所造成的物象大小仍然不等,致使双眼物象不易或不能融合为一,视皮质中枢只能抑制屈光不正较大眼睛的物象,日久遂发生弱视,这类弱视也是功能性的,因而是可逆的。
(3)形觉剥夺性弱视。在婴幼儿期,由于角膜混浊、先天性白内障或上睑下垂遮挡瞳孔,致使光线刺激不能充分进入眼球,剥夺了黄斑部接受正常光刺激的机会,产生功能性障碍而发生弱视。
(4)先天性弱视。发病机制目前尚不十分清楚。VonNoorden推测新生儿常有视网膜或视路出血,可能影响视功能的正常发育。有些先天性弱视继发于眼球震颤。
(5)屈光不正性弱视。多为双侧性,发生在没有戴过矫正眼镜的高度屈光不正患者,双眼视力相等或相近,屈光不正性弱视多见于远视性屈光不正者。这种弱视因双眼视力相差不多,没有双眼物像融合障碍,故不引起黄斑部功能抑制,所以配戴合适的矫正眼镜后,视力能逐渐提高,无需特殊治疗,但为时较长。
从表面上看,以上五种均是弱视,但在发病机制方面有本质区别。
斜视和屈光参差性弱视进入双眼的光刺激是等同的,双眼黄斑部都参与视功能的发生、发展过程,所以预后较好。但形觉剥夺性弱视是在婴幼儿期视功能尚未发育到完善或成熟阶段,视网膜未能得到足够的光刺激而未能充分参与视功能的发育过程,造成弱视,这种弱视不仅视力低下,且预后也差。单眼障碍造成的后果较双眼者更为严重。所以由于眼病而遮盖婴幼儿眼睛时应特别慎重,以免形成剥夺性弱视(尤其6个月以内的患儿)。
综上所述,先天性及形觉剥夺性弱视预后较差。屈光不正性、斜视性、屈光参差性弱视预后较好,关键在于早期发现,及时和正确治疗,绝大多数视力可提高,获得正常视力的可能性也相当大。
弱视: 眼球内外部无器质性变而矫正视力不到正常(小于0.9)。眼球没有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低于0.9,而且矫正视力又达不到正常;或者有器质性改变及屈光异常,但与其病变不相适应的视力低下和不能矫正的称为弱视。
近视: 眼在调节存在的情况下远视力低于1.0,而近视力正常,配戴凹球面透镜片可使视力提高,但在调节完全麻痹时验光却为正视或远视。
近视眼是指眼在不使用调节时,平行光线通过眼的屈光系统屈折后,焦点落在视网膜之前的一种屈光状态。所以近视眼不能看清远方的目标。若将目标逐渐向眼移近、发出的光线对眼呈一定程度的散开,形成焦点就向后移,当目标物移近至眼前的某一点。此点离眼的位置愈近,近视眼的程度愈深。
近视发生的原因大多为眼球前后轴过长(称为轴性近视),其次为眼的屈光力较强( 称为屈率性近视)。近视多发生在青少年时期,遗传因素有一定影响,但其发生和发展,与灯光照明不足,阅读姿势不当,近距离工作较久等有密切关系。
大部分近视眼发生在青少年,在发育生长阶段度数逐年加深,到发育成熟以后即不发展或发展缓慢。其近视度数很少超过6D,眼底不发生退行性变化,视力可以配镜矫正,称为单纯性近视。另一种近视发生较早(在5~10岁之间即可发生),且进展很快,25岁以后继续发展,近视度数可达15D以上,常伴有眼底改变,视力不易矫正,称为变性近视。此外,习惯上常将3D以下近视称为轻度近视,3~6D者称为中度近视,6D以上者称为高度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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