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与人身自由权有什么区别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太复杂了,只做简单陈述:
人格权: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不等于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只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人身权: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读 克里希那穆提 文章《教育是为了什么》节选的一点感悟。
恐惧出于肉体,因为肉体是一种有痛感,易被消灭的蛋白质合成的东西。人精神的妥协是因为肉体的恐惧而屈服,可是屈服并救不了恐惧本身而生出勇敢精神,相反倒滋生出了威权。人在接受威权听其摆布的同时,已经失去了智慧和胆魄,渐渐地变成了他人的工具,同时也就失去了人最具有的价值东西——自由意志。
人类所有的恐惧,皆因失去智慧变得愚昧,失去自由意志而变得谨小慎微胆怯非常。有人惧怕黑夜,那么黑夜干了什么呢?其实什么都没干,概因为恐惧而失去了自信,因为恐惧放弃思考,因为恐惧变得懦弱不堪。人只有把自由的意志,自由的思想牢牢的抓在手中,那才是真正实在的,其他的一切都是子虚乌有。
有人说肉体的疼痛可以忍,精神的疼痛难以忍受。其实肉体与精神既有区别又互为一体,当肉体遭受痛苦的时候,精神也一定痛苦,当肉体感到恐惧的时候,精神也一定会恐惧。是否屈服这要看个人精神力量的强弱,气场十足精神力量强大的人,就会胜过肉体的痛苦。但是实话实说能这样勇往直前无所畏惧的人很少,这样的人无论在哪,都是人中俊杰,暗中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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