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解释、修改、废止普通法律的权力以及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法律主观:
人大代表的四项权利分别是表决权、提案权、审议权以及质询权。质询权是指具有质问权者(如议员、人民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质问和要求答复的权利,是国家代议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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