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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和抗辩权的区别例子

梵高1年前 (2023-12-23)阅读数 6#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抗辩权原告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一、抗辩对象

1.律师代理案件,弄清楚本案的事实后,从现行法律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建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准。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这一法律规范,将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2.被告方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进行抗辩,所针对的目标,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规范”。

二、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认定本案不适用该“法律规范”,作出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

1、在过错侵权诉讼中主张“无过错”、主张“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无损害后果”等;

2、在侵犯名誉权诉讼中,主张“内容真实”、主张“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3、在请求双倍赔偿的诉讼中,主张“不构成欺诈行为”;

4、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主张“产品无缺陷”等。

三、免责抗辩和减责抗辩

1、“免责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不可抗力抗辩”、“合同免责条款抗辩”及“法定免责事由抗辩”等。

2、“减责抗辩”:“受害人有过失的抗辩”、“监护人有过失的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损失扩大的抗辩”及“不可预见的抗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条第二款 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抗辩权与诉讼抗辩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1、本质不同

诉讼中的抗辩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为防止其受因原告的起诉而产生的对其不利裁判的危险,进行的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独立于本诉请求的新的事实的行为。

2、目的不同

诉讼中的抗辩是当事人主张与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不同的事实,用以排斥相对方主张的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的目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抗辩和抗辩权的区别例子

3、原告与被告形成的关系不同

民事诉讼中抗辩事由中的原、被告的民事行为包含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他们之间不形成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使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存在。

反诉事由中的原、被告的民事行为形成的是一种独立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赖依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反诉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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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抗辩和抗辩权是法律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很多人对于抗病和抗辨权亦存在着一定的混淆,那么,抗辩权与 诉讼 抗辩的区别是怎么样的?可以告诉大家,诉讼方面的抗辩权,指的是在程序方面的,抗辩权主要是实体方面存在的具体权利。 一、抗辩权与诉讼抗辩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抗辩权与其他抗辩的根本区别何在?抗辩权与程序抗辩十分容易区分,妨诉抗辩和 证据 抗辩是针对诉讼或仲裁程序而采取的程序性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以 民事诉讼法 为核心的程序 法规 则,抗辩权是实体权利,其针对的是实体请求权。对于其他实体抗辩而言,在权利障碍抗辩的场合,往往通过主张 合同无效 、 合同不成立 、无法律关系等来说明请求权自始不发生;在权利毁灭抗辩的场合,往往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已被撤销、请求权已获满足等来消灭请求权或者说明请求权已消灭。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 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 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 合同的效力 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诉讼抗辩权,他针对的是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而采取的特别的程序性手段,但是抗辩权利它通常指的是民法典上的三种抗辩权利,包括同时间后和不安抗辩权。也可咨询一下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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